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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经济版 2007年05月01日出版  第9期  总第3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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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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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要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通知中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

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要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最后指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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