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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综合版 2007年04月15日出版  第8期  总第351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 中国烟草杂志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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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管理:让烟叶生产平稳有序前行
. 本刊记者 刘海文/文

一年之际在于春。3月春光明媚,孕育着一年的勃勃生机,烟叶——行业发展的基础,也在开始了新一轮的播种、育苗、移栽。

随着行业完善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改革和发展也进入新的阶段,烟叶生产管理重要手段——合同制的作用更加凸显。经过半年的讨论与研究,几易其稿,在2007年1月12日,国家局出台了《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种植收购合同管理,该办法将有效地规范烟叶生产、控制烟叶生产规模。3月19日,在全国烟叶产区落实国家计划和育苗移栽的关键时期,国家局的一份关于加快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签订进度的紧急通知向全行业下发。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切实以合同为主线,加强烟叶生产组织,充分发挥合同组织烟叶生产的作用。

古语云: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套用这句话,今天的烟叶生产则可形容为“生产未动,合同先行。”毫无疑问,确保今年烟叶生产的平稳发展,严格落实合同制是今年烟叶工作的重中之重。

把合同制管理落到实处

实际上,合同制管理在行业中并非新鲜事物,在烟叶生产中早已有之。

早在1997年,行业经历了难以忘怀的烟叶超种超收灾难之后,在年底安排1998年烟叶计划工作时,国家局要求各级烟草部门要“把同农民全面签订合同作为今冬明春一项突出任务,在烟叶种植前全面落实好”。1998年,国家下达烤烟收购3400万担,实际收购2906万担。从7000万担控制到3000万担以内,正是合同制的有效执行发挥了关键作用。

2000年前后,在连续两年压缩烟叶种植面积,烟叶生产经营状况有所好转的情况下,国家局再次针对严格控制烟叶种植面积的问题而下达了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规范、全面、细致、严格’地做好合同签订工作。要严格按国家计划与烟农签订合同,通过合同认真落实国家计划。合同签订要做到一户不漏,不留死角;重申坚决按合同收购烟叶,合同外烟叶一律不准收购”。

2005年到2006年冬春交替之际,随着行业发展,企业效益进一步增加,部分产区出现超种超收苗头。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局把全面严格落实合同制作为“稳定规模、防止过热”的根本措施,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主导作用,多次组织工作组对主产区进行调研检查,召开会议、印发文件,以加强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为切入点,使烟叶种植面积得到了有效控制,最终收购量控制在国家计划之内。应该说,成果来之不易,更让人欣喜。

回顾自1998年以来历年的烟叶工作会议,如何运用烟叶种植合同落实烟叶生产计划的问题都要被反复强调。正是不断地强调和落实烟叶种植合同制,才创造了烟叶生产连续9年保持稳定的良好局面。

进入2007年,在行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新一轮的烟叶生产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确保烟叶生产的平稳发展?国家局的思路非常明晰——切实加强计划管理,严格落实合同制。

1月12日,在新一轮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签订之前,国家局出台了《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与以往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制管理不同,《暂行办法》在进一步规范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推动烟叶工作以合同制为主线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方面,可谓迈了一大步:统一了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文本格式、编码方式、要约内容,规范了合同签订的主要流程,在明确地市级公司是与烟农签订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主体的同时,考虑到各地实际以及为了方便合同管理,允许地市级公司授权给其下属的县级烟草公司,由县级烟草公司与烟农签订合同。根据《暂行办法》,合同签订程序被分解为农户申请、资格审核、签订合同、建立档案等四个步骤,从而确保了合同签订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维护了合同双方的平等利益。在《暂行办法》中,还明确要求了合同要注明烟叶类型,约定烟叶收购量(包括出口备货数量)、种植面积和株数、交售地点和时间,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公布烟叶收购价格与生产投入补贴,充分考虑到不同产区、不同烟叶类型的差异,并针对可能违反合同制管理的问题和行为,专门制定了“罚则”,突出强调了合同的法律约束性和严肃性。

作为国内首个对烟草行业烟叶生产合同制管理具有指导、规范和法律约束效力的重要文件,《暂行办法》的出台可谓行业烟叶生产合同制管理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与烟农的反复协商、核对,今年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突出了一个“实”字。(烟叶公司供图)

各地依照合同管理办法周密地组织生产工作。3月19日,国家局又下发了《关于加快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签订进度的紧急通知》。《通知》在要求各产区务必在4月15日前全面完成合同签订工作的同时,再次强调了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严肃计划观念,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烟农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家计划的严肃性,逐级从严、从紧分解国家计划,以实际单产水平约定育苗数量和种植面积,充分发挥合同落实国家计划作用,严格通过合同落实国家计划,确保烟叶规模稳定、总量控制在国家计划之内。《通知》要求各级烟草部门要认真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和“全面推广,一次到位,明确职责,完善提高”原则,规范合同文本格式,规范合同签订程序,集中力量逐户、逐田块从实、从速组织好合同签订。

所有这些都明确地传达出这样一个信息:今年合同制管理的落实将更加严格、扎实。

计划分解,走好扎实第一步

“这合同还没签,技术员已经来家三趟了,就为了和俺对今年到底种多少烟。”从2006年初冬烟叶收购完不久,云南保山的烟叶生产技术员就开始逐户拜访烟农,除了宣传烟叶政策外,他们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落实2007年烟叶种植面积。三番五次地协商、调查与核对,让云南保山烟农意识到今年的合同与往年分量不同。

把国家的烟叶种植计划分解下去,是合同管理的第一步。而计划分解,最终要落实到每一份合同上,这要求一个“实”字。事实上,在签订合同之前,各产区都在深入烟农家中调查摸底,与烟农反复交流,把工作重心放在与烟农协调沟通上,下真功夫摸清烟农实际生产能力和烟叶实际单产水平,依据合理的单产签订合同。

“与往年相比,今年合同落实得比较扎实。”对于目前烟叶生产合同的签订情况,中国烟叶公司副总经理陈江华这样描述。

与往年要求3月15日之前结束合同签订不同,今年烟叶生产合同签订的截止时间延伸到了4月15日。之所以今年国家局把烟叶生产签订周期进度放缓、周期放长,其目的是要把烟叶生产合同作实。当前全国烟叶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但区域间发展不均衡问题依然存在,控制规模、稳定生产的任务仍然十分严峻。烟叶生产收购计划的分解和合同落实,是当前烟叶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保证实现全年烟叶生产目标的关键环节。截至4月10日,全国烤烟育苗备栽面积为1579.77万亩,共签订种植收购合同236.2万份,约定种植面积1188.24万亩。

应该说,坚持国家计划的严肃性,逐级从严、从紧分解国家计划,各产区非常重视,针对当前烟叶生产形势,在“稳”、“控”并重上狠下了些功夫。从目前看,全国烟叶生产较为平稳,大部分省份都能够完成计划。云南在“控得住”上狠下功夫,做到计划分解早落实,共落实种烟农户142万户,种烟面积536.9万亩,占下达面积的99.6%;四川取消农特税返还政策,湖南压缩零星种植产区,降低生产投入补贴标准,切实保证按国家计划落实面积;福建、广东为了“稳得住”,在国家局批准范围内加大生产投入补贴力度,调整烟叶生产投入办法,切实加强生产管理;山东推行烟叶生态村富民工程,保证了烟农收入,稳定了种植面积;湖北、贵州、陕西针对今年“控”、“稳”并存的情况,采用“控稳并重、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摸底工作,加强烟叶生产全过程管理,避免烟叶生产大起大落。

我们了解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大部分产区纠正了以往合同签订中的模糊思想和做法,全部推行合同一次签订到位,严格查处“先种后签”、“边种边签”等问题。合同签订完成后,各产区及时输入微机,并结合合同签订情况,深入田间地头进一步核实,确保合同签订工作没有水分,如河南平顶山对烟农实行“六不签”政策。重庆、吉林把合同签订作为产区公司年终绩效考核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行合同落实“一票否决制”,从严签订合同。

与此同时,为确保移栽面积真实可信,各地在严格分解国家计划、组织合同签订的同时,严把育苗移栽质量关,积极推进集约化、商品化育苗步伐,严格做到规范化移栽,有效控制烟苗数量和移栽株数。据悉,大部分产区做到省公司统一定量供种,推行集约化、商品化育苗,严格做到规范化移栽,有效控制烟苗数量和移栽株数。福建、湖南省严格按照每亩1100株的种植密度约定合同面积,确保移栽面积真实可靠。全国商品化育苗面积达到1063万亩,占68%,其中云南、四川、山东达到98%左右,贵州、河南、湖南达到70%左右,云南楚雄基本做到了100%商品化育苗。

在“稳、控”矛盾并存中确保平稳

虽然在做实合同上各产区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组织落实合同签订中,一些产区烟叶生产存在的“稳”和“控”的矛盾隐患依然不容忽视——重庆市由于去年大旱,种烟收益下降,以及区内国家重大项目开工建设等因素影响,烟叶生产稳定压力较大。四川省内由于取消农特税返还政策,烟叶收益减少,泸州地区“稳”的压力较大,而凉山州则由于今年的烟叶计划大幅下调,“控”的矛盾较为突出。湖北主要是政府发展烤烟积极性高涨,“控”的压力较大,但白肋烟由于价格偏低,“稳”的难度较大。福建、广东两省由于整个农村经济水平相对较高,烟叶生产趋冷,主要是“稳”的压力。云南的昆明、玉溪主要是“稳”的问题,而思茅、临沧政府积极性较高,主要是“控”的矛盾。湖南基本可以完成计划,但由于烟叶生产扶持力度下降幅度较大,对明年烟叶生产的影响将会显现。

同时,农民打工及农村劳动力工价上涨已成为影响烟叶生产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农民务工政策的改善以及国家重大项目开工、城市用工市场活跃等,农民“离土离乡”外出打工或“离土不离乡”就近打工势头发展迅猛,重庆、四川、贵州、福建、广东、湖南、陕西等省、市农民务工普遍,打工潮在个别产区造成农村劳动力紧缺,工价明显上涨,烟叶生产成本有所提高,对种烟大户产生较大影响。

可以说,今年的烟叶生产“控、稳”矛盾并存。在这种情况下,利用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来组织、管理、调节烟叶的种植收购,并发挥主导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对去年超计划收购的湖南、四川、湖北、重庆、广西等省(区、市)要坚持按抵扣后的数量落实计划。对四川、贵州、湖北等局部‘偏热’产区,将督促有关省级局(公司)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理解支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明确措施,严格督查,切实按照国家计划落实移栽面积。”从陈江华的这番话中,我们不难解读出国家局对于坚持维护国家计划严肃性态度的坚定不移。

毋庸置疑,推行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制,是行业的法定责任。《专卖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同时,该条文还明确规定:“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实际上,对于烟叶生产而言,计划分解和合同签订只是合同制管理的起步,其后的生产过程包括种子发放、烟苗培育、物资发放、烟苗移栽等关键环节,我们所依据的依然是这份合同。不仅如此,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在烟叶生产最后环节——收购烟叶的时候,合同是各级烟草部门与烟农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烟叶收购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作为行业法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规范和约束了作为合同的“甲方”——各产区烟草公司的行为,保障了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乙方”——广大烟农的正当权益。应该说,提高合同的履约率,是合同制管理的重点。

对于下一步工作,国家局明确,将继续把严格落实合同制作为当前烟叶工作的中心工作,督促各省级主管部门加快合同签订进度,严把育苗数量和物资发放等关键环节,切实将不按合同种植的隐患解决在烟叶移栽前。同时,做好烟叶种植收购电子合同试点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严格控制产区合同签订数量,保证签订质量。

从这些表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局不断规范、加强烟叶生产的合同制管理就是要通过它提高烟叶生产组织管理能力,从而实现烟叶生产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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