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7章56条,已于2007年1月10日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担负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办法》,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此外,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办法》强调,财政部要依照办法加强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条件,财政部或者中央单位不予支付资金:未按规定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未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