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6日至2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监察局,整顿办,烟叶公司联合组成3个检查组,分赴云南、贵州、广西、湖北、湖南、福建、四川、重庆、河南9个重点烟叶产区,对2006年烟叶收购计划执行情况、打叶复烤企业加工管理情况以及落实《国家局关于打叶复烤企业实行派员驻厂监督和定点联系制度的通知》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此,姜成康局长评价:“这次检查对落实国家局所布置的工作、提高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实现国家局调控目标至为重要。”
关键词1:整体态势良好
烟叶种植收购方面,总的看,2006年各烟叶产区能够充分认识“双控”方针的严肃性和必要性,认真传达全国烟叶收购工作会议精神,明确烟叶收购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计划意识、合同意识、监管意识明显增强。各地严格按烟叶种植收购计划和合同开展工作,从2006年年初开始就积极争取各级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了组织领导,采取了多项切实可行的措施,经过艰苦的努力,基本完成了国家局要求的控制烟叶生产规模的目标。经过检查,9个重点产烟省(区、市)完成烟叶种植面积1335.64万亩,完成国家烟叶种植计划的101.27%;到截稿为止,收购烟叶3353.54万担,完成计划的96.76%,其中出口备货293.77万担,完成计划的96%。
 规范烟叶收购为烟农带来更多丰收的希望。(陈兴杰 摄)
复烤加工企业规范操作及贯彻落实国家局723号文件精神方面,9个烟叶产区的复烤加工企业通过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和“两项检查”工作,规范意识明显增强,各项制度基本建立,复烤加工工作普遍展开。经检查,这些企业在准运证、购销合同、委托加工协议、进出库手续、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较往年都有较大进步。在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打叶复烤企业实行派员驻厂监督和定点联系制度的通知》方面,广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省(区、市)局贯彻国家局精神得力,打叶复烤厂驻厂员已经进入并开展工作,有的还制订了比较详细的工作职责和监督制度。而且,从反馈的情况来看,打叶复烤企业对驻厂员普遍持欢迎和配合态度,及时为驻厂员安排了办公场所,配备了办公设备,有的还安排了住宿。
关键词2:工作有待改进
在检查过程当中,检查组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多个方面,也需多个部门加以重视并予以解决。
烟叶种植收购:管理应加强
增强种植收购计划的科学性,加强烟叶计划管理。2006年,各地虽然确保了不超计划收购烟叶,但有些问题,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是部分省份完成收购计划后,仍有烟叶存量在烟农手中;二是部分地区2006年虽然遭受了较大的自然灾害,但仍然全面完成烟叶收购计划,其中原因值得深思;三是部分烟农将上中等烟叶交售烟草公司后,由于计划已完成,下、低等烟叶没有出路;四是各地政府种植烟叶的愿望仍然较强烈,烟农有超种烟叶的苗头。究其原因,首先是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的签订缺乏科学性,由于单产普遍被低估,造成种植面积、单产和收购量三者存在着相互矛盾,面积虽然不超,但产量却远远大于计划收购量;其次是有些地方政府追求高税收,将有限的烟叶收购计划尽可能多地用于收购上、中等烟叶,以提高每担烟叶的税收;再次是缘于少数烟草公司对利润的不当追求。
检查组建议在下达2007年烟叶种植计划时,要进一步突出收购量的刚性,区别不同地区,科学估算单产,不再搞以地市为单位的“亩产一刀切”。签订合同时,烟技员必须按照户籍化管理的要求,根据逐户核实的实际情况估算烟叶单产,与烟农约定种植面积、移栽株数和收购量。
加强烟草种子和烟苗管理。2006年少数地区出现超种超产现象,与种苗控制不严有关。有的县仍然是以村为单位育苗,个别乡村甚至违规将种子发给烟农自行育苗。为了有效实行烟叶生产“双控”方针,要加强对烟叶种子、烟苗的发放及管理,在全国全面推行“集中育苗,商品化供苗”,“按亩论株”供应烟农烟苗。针对2007年的烟叶生产,产区各级烟叶公司、整顿办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在烟叶育苗移栽期间进行专项检查,国家局届时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切实做到早动手、早监控,把住育苗和移栽关。
提高烟叶种植合同履约率,防止签订空头户;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签订工作中,应杜绝霸王条款。检查中发现,个别地区的烟农在签订合同、领取产前扶持物资后,弃种外出打工,不仅造成种植计划浪费,而且造成产前投入流失。个别地区在合同中,对烟农上交的上中等烟比例规定过高,显失公平和科学。对此,检查组建议,凡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弃种的烟农,今后一律不再与其签订烟叶种植合同。
取消“平衡计划”。检查发现,烟农之间、烟站之间、县公司之间、地区之间,在收购前后互相平衡计划,以多补少的做法比较普遍。这种做法不仅削弱了国家计划和合同的严肃性,同时也给烟叶收购工作的管理留下了漏洞。建议从2007年起,烟农之间、烟站之间、县公司之间、地区之间不准再互相平衡计划,合同一旦签订,原则上不作调整。合同只要输入烟叶生产收购管理系统,原则上也不得随意调整。
打叶复烤加工:问题应重视
工商双方原烟交接的问题。此次检查发现,工商双方均能很好地遵守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原则。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当中,基层也反映工商双方在原烟完成交接时间上存在着分歧:有按入库时间确定为完成工商交接的,有按烟叶在打叶复烤厂加工日算完成工商交接的。由于交接日不统一,不利于工商双方对质量及数量的认定,而且交货手续的不完备也易产生管理漏洞。建议有关部门出台原烟工商交接相关规定,制定原烟交接程序,规定原烟入库、质量认定和数量认定工作流程,明确凡进入打叶复烤加工厂的烟叶必须是完成工商交接的原烟。
打叶复烤企业在接收烟叶时的手续问题。这方面,必须确保专卖准运证、烟叶打叶复烤加工电子合同、烟叶打叶复烤委托加工协议、烟叶货款支付凭证(或协议)、烟叶到货确认等手续齐全,打叶复烤加工完成的片烟产品及烟梗、烟末必须委托烟叶打叶复烤企业办理发运手续、烟叶专卖许可证等。箱装片烟产品的运输,可以考虑借鉴红河卷烟总厂卷烟产品运输所使用的电子锁监控、GPS定位、电子标签等高科技手段的方法,防止片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流失。
罚没烟叶处理:规定需出台
在此次检查中,发现罚没烟叶的处理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要在政策层面上加以解决。一是罚没烟叶处理的方式;二是罚没烟叶如何进入烟叶收购管理系统;三是罚没烟叶是否占烟叶收购计划;四是罚没烟叶如何进入烟叶交易平台,工商之间如何进行交易;五是罚没烟叶省内运输及打叶复烤加工手续完备等处理程序及流程。可喜的是,据悉有关部门已经着手对罚没烟叶的处理问题出台相关规定。罚没烟叶的处理规定及工作流程,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国家局整顿办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