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2006年12月11日,国家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公告重申,2006年12月31日起,烟草行业任何企业不得使用氟里昂(CFC-11)作为烟丝膨胀剂,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目前,以氟里昂(CFC-11)作为烟丝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设备已全部停止使用,行业顺利实现氟里昂零消费。到2007年1月中旬,将所有未拆除的CFC-11烟丝膨胀设备完成封存。2007年上半年,国家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将结合各烟草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所有未拆除的CFC-11烟丝膨胀设备进行逐步拆除。预计2007年9月,将完成全部拆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