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正式实施。《处分条例》共7章55条,对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明确规定。
据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介绍,《处分条例》的制定贯穿了一个重要的原则: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公务员不受处分。不依据这些规定,任何一级组织、任何一个领导都不能对公务员个人作出处分决定。这就是说《处分条例》警示与惩戒作用同行,治病与救人同在,体现了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
《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禁止公务员在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包养情人或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可给予开除处分。此外,《处分条例》还对当前公务员中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比如: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