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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综合版 2007年05月15日出版  第10期  总第3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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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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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新华社受权公布了今年1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中国公众有权依法获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主体有三类

根据条例,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保监会等等;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像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单位。

四类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公开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

条例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此外,各级行政机关还要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来源:《人民日报》)

链 接:

4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我国第一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给予了公众获知环境信息的制度保障,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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