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波澜不惊
2006年,中烟工业的变革虽然波澜不惊,但人们还是难以抑制内心的兴奋。安徽中烟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烟)生产管理部经理宁敏告诉记者,他的感觉是“波涛汹涌”。而具体能够阐释“波涛汹涌”的,则是“清产核资”、“资产划转”、“重组”、“烟草航母”、“资源整合”、“母分(子)公司体制”等诸如此类的词语。宁敏虽然在烟草行业工作10多年,已经经历了行业的种种改革,但这一年,他“始终处在一种亢奋的状态中”。
记者走访安徽中烟各个部门的负责人,他们也都纷纷表达了类似宁敏的情绪。其原因正是安徽中烟之变:安徽中烟在2005年组建黄山卷烟总厂,完成第一步联合重组的基础上,于2006年5月将所属芜湖卷烟厂、阜阳卷烟厂与黄山卷烟总厂取消法人资格,并入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完成第二步联合重组。至此,安徽卷烟工业在行业内率先实现一体化运作,实现了既定的战略目标,完成中烟工业公司从行政管理机构向生产经营实体的转变。

经过“二次重组”,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实现了从行政管理机构向生产经营实体的转变 。(本刊资料)
“二次重组”是记者在安徽中烟采访期间每一位受访者必定会提到的词语。“二次重组”使安徽中烟开始迈入年销售200万箱卷烟的大型卷烟工业企业之列。目前,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已经全部完成了资产划转、工商税务变更、许可证办理等相关手续;按照国家局的要求搭建了组织架构,界定了职能和工作流程;财务系统完成了整合,实行“一账式”的财务运行体系;整合了营销核心业务系统,健全和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营销事业部管理体系。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薛明德向记者表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徽中烟将向“两个十多个”的目标迈进,即把企业打造成全行业十多个重点骨干企业之一,把“黄山”品牌打造成全行业十多个名优品牌之一。安徽中烟工业公司与所属企业联合重组以后,将努力发挥重组企业的规模优势,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产、品牌、采购、销售“四统一”。
体制转变 风起云涌
如果重组仅仅是安徽中烟的“独角戏”,那不会构成行业“风起云涌”的变革之势。在安徽中烟“做实”之后的7月份,河南、山东、江苏等省中烟工业公司也相继与所属卷烟工业企业重组成一个法人实体;其后,浙江、湖南、陕西等省中烟工业公司也完成重组整合工作。
“这缘于各方面的支持,但更依赖于国务院有关文件的政策力量。”谈到原因时,薛明德这样告诉记者。
2005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有关文件,对烟草行业进一步推进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2006年初国家局党组提出了“两个十多个”(培育十多个重点骨干企业和十多个名优品牌)的改革发展目标以及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发展要求,这又为深化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公司化管理、规范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指明了方向,也为最终形成“大市场、大企业、大品牌”的战略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之而来的是工业企业联合重组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卷烟品牌整合的力度进一步加大。2006年上半年,全国卷烟工业企业已由1998年的180多家调整减少到40家,全国卷烟在产牌号也由2000年的1180多个减少到180余个。
截至目前,安徽、河南、山东、江苏、浙江、湖南、广西、广东、陕西、贵州、湖北等11家省级工业公司与所属卷烟工业企业合并重组成一个法人实体,取消所属卷烟工业企业的法人资格,由省级工业公司直接从事卷烟生产经营,与总公司构建二级母子公司体制,与所属卷烟生产厂实行母分公司体制。云南、河北、川渝、福建等省级工业公司与所属卷烟工业企业暂时尚未合并重组,但也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理顺资产管理体制,使总公司与省级工业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与卷烟工业企业分别构建母子公司体制,形成三级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川渝中烟、福建中烟、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等在与所属卷烟工业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条件下,积极探索由管理型公司向卷烟生产经营实体转变,由省级工业公司在更大范围内整合各类资源,从而极大地促进了行业的迅猛发展,快速提高了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这些都充分说明了改革给全行业带来的巨大发展和重大成果。”山东中烟工业公司法规部有关人员曾这样告诉记者。由此,人们也不难看到,当前行业改革已进入到更深层次、更新模式、更高水平的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
中烟做实 流转顺畅
整合之后,原属于卷烟生产厂家的涉及资产、品牌、技术等经营管理活动的话语权,移交到了省级中烟工业公司手中,很多中烟工业公司的总经理们称之为“做实”。
“做实”的表象之下,是一场更为深刻的变革——烟草行业国有企业的现代产权制度改革。因为这场改革,中国烟草总公司、各省级中烟工业公司、卷烟厂各自的身份和三者间的关系,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于行业的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006年,卷烟工业企业在重组中正常进行生产经营。(安徽中烟 供图)
在这一场产权变革之前,因为企业产权关系没有理顺,国有企业资产流通不畅问题同样存在:首先,出资人缺位,总公司与下属企业在资产上没有任何关系,行业1000多个法人就是1000多个利益主体,很难形成统一的意志、做到总公司的决定真正能令行禁止;其次,责权不一致,总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但是跟下属企业的资产又没有关系,各企业都是企业法下享有法人权利的国有企业法人,总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难以完全实现;其三,税后利润分配不合理,行业很难集中财力办大事,税后利润都分散在各个企业,各企业有权支配这些资金,总公司因为与其没有资产关系而很难监督到位;其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国家赋予国家局22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如果仍然仅仅依靠原有的行政管理,很难管好下边的企业。行政管理是统一的,但资产不是统一的,行政领导与企业自主行为之间有很多不匹配的东西。
“现代产权制度改革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烟草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有关受访者告诉记者,“因为现代产权制度首先要求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经营者和所有者的权利和责任分得非常清楚,出资人主要行使三项权利:资产收益、选择管理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只有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才有可能使国有资产保护严密,流转顺畅。”
在河南、山东、陕西整合重组的资料中,记者也发现了诸多类似的描述,即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意见,国家局、总公司作为国务院授权的出资人代表,对国务院负责,依法对所属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通过人事任免权、收益分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具体落实,对烟草行业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的经营管理……由此可以看出,省级工业公司作为出资人,对于公司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选择管理者和重大决策等权利,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卷烟工业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后,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逐级的投资决定了逐级的权利与义务。
角色转换 共绘蓝图
新的体制的建立源于出资人身份的明确,相应带来的是角色的转换。这一场资产、权利、义务的重新“洗牌”中,省级中烟工业公司由原来省级烟草工业的管理机构,转化成完全彻底的独立的经营实体。
某中烟工业公司的领导曾对记者说:“过去的中烟工业公司,‘机关’的‘味道’比较重;现在,则需要‘上前线打仗’,这需要角色和职能的转换。”
而职能的转变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在机构上简单做些调整、在制度上出台一些新的规定都是不够的,更关键的一步是操作执行。因为按照母分(子)公司体制的要求,省级工业公司作为出资人,对于所属公司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选择管理者和重大决策等权利,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建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委派公司董事、监事;任免、考核、奖惩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等等。
采访期间,有人对此给记者打了一个“统一度量衡”的比喻:以前各厂的“度量衡”(即规章制度、品牌规划、人力资源管理等)未必是错误的,但现在都统一到中烟工业公司了,就应该像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做的那样,统一度量衡。
据记者了解到,一些省级工业公司已着手对各生产厂的品牌、计划安排、资源配置包括物资采购、研发等都实行集中管理,借品牌、资源、人员的整合来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在逐年发展中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
目前,行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基本理顺了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了现代产权制度,为行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创造了条件,省级中烟工业公司在下一轮工业企业的联合重组中,毫无疑问将承担起“主力军”和“决策者”的角色。不仅仅在于联合重组,对于行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构成等等其他方面,“产权”之变,也必然会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
面对未来,行业的很多工作还具有很大艰巨性和挑战性,但国务院有关文件的政策力量以及行业“两个十多个”的宏伟规划,无疑为未来勾画了美好的蓝图。省级中烟工业公司的2006之变,显示了行业在改革方面的练达与成熟,也为未来发展奠定了令人欣慰的基调!
2007年,让我们拭目以待!
记者短评
姜成康局长多次强调,推进行业改革不能简单照抄照搬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做法,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烟草行业特点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烟草行业企业是百分之百的国有企业,股权没有多元化,这点不同于一般竞争性行业。股权没有多元化,所以我们按照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所说的董事会、监事会,是由上一级的国有法人资本持有者派出的,而不是由各股东选举产生的。
结合烟草行业特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论是工业企业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还是商业企业建立“三个委员会”,都要靠团队精神,靠团队的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不是过去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下一个人说了算,这就要求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又相互制衡。靠团队精神,靠互相监督的制度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使其保值增值。这是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
结合烟草行业特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要考虑到诸如此类的情况:一般行业的企业只是根据《公司法》实行公司制,烟草行业企业则是在《公司法》和《烟草专卖法》两个法律的前提下考虑建章立制。烟草行业的改革要坚持“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体制。专卖法首先就是排他的,经营主体、资产、收益等都是排他的。所以鉴于烟草行业的实际特点,我们不能完全照搬照抄《公司法》下的一般公司制度。
迄今,行业的第一步改革发展目标已基本实现,但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大企业病”,不能简单地相加,不要“1+1=2”,而是要在成本方面做到“1+1<2”,在效率、效益方面做到“1+1>2”。做大不是目的,最终目标是要做强,使“中国烟草”敢于也能够有实力与外国烟草公司竞争。
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中烟工业公司“做实”了,原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变成了相应的部门,它们只需要按照指令各司其职,在意识上“离市场远了”。如果没有全员的市场意识,或者说如果这种“市场意识”仅仅局限于领导或者销售人员的脑海中,那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面向市场”也就是空谈。出现的此类新问题,还需要工业公司在2007年的发展道路上,加以重视和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