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央企业将开展不良资产管理效能监察。对由于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不论发生在什么时间、责任人是否离职都要严肃追究,并予以相应处罚。
据悉,此次不良资产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四项:一是监督检查不良资产管理责任是否落实;二是监督检查不良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三是监督检查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是否规范;四是监督检查不良资产过错责任是否追究。(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