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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经济版 2006年03月01日出版  第5期  总第324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 中国烟草杂志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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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陈园媛

特邀嘉宾:

王建平  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法律顾问

刘敬如  国家烟草专卖局体改法规司司长

2006年1月1日,经过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正式开始施行。在当月召开的2006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姜成康代表国家局党组明确提出全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做好“理顺产权、转变职能,建立烟草现代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的工作要求。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遵守和执行专卖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行业深化烟草企业改革,依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了帮助烟草企业更准确地领会新修订的《公司法》的精神,更好地贯彻新修订的《公司法》,本期“论坛”特别邀请了有关方面的权威人士针对大家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深化改革 依法治企

——关于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权威访谈

专家解读新修订的《公司法》

主持人:王律师,您好!感谢您接受《中国烟草》“论坛”的采访。通过了解,知道您不但参加过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法律问题的国家级社科项目的研究,还参加过多项国家法律的立法或立法论证工作,您一定对《公司法》相当熟悉。这部法律自1993年颁布以来总共经历了三次修订,您能先给我们简要回顾一下这三次修订的情况吗?

王建平:可以。《公司法》是在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其第一次修订是在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主要是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等。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第二次修订方案,这一次主要对股票溢价发行审批的限制进行了修改。尽管经过两次修改,但由于修改的范围不广、程度也不深,原有《公司法》并没有得到实质上的改进和完善。于是,立法部门在进一步广泛征求和收集社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再经多次修改、审议,由国务院法制办作为提案单位,于2005年10月27日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才完成第三次修订。

主持人:我曾经听到过这样的说法——中国的《公司法》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公司制度”——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社会对修订《公司法》的要求那么强烈是否与此有关呢?

王建平:这种说法可能有失偏颇,但原《公司法》的确存在很多局限。比如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关于股票发行、股份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主持人:知其然,还需知其所以然。请您再给我们回顾一下《公司法》颁布时的社会背景,这有助于加深大家对《公司法》之所以存在上述弊端的客观条件的认识。

王建平: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刚开始实行公司制,直到1992年,我国才对推行股份制予以认可。在制定《公司法》时,主要考虑的还是国有企业如何进行股份制改革。也可以说,《公司法》是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而产生的,自然绝大多数都是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专门条款,给予国有企业相当特殊的待遇,同时也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的干预权。

主持人:一些学者认为,《公司法》实质上更接近于一部国有企业改制法。

王建平:确实有这种观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逐步确立,带有强烈行政管理色彩的《公司法》的弊端必然会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一些法律规定也渐渐暴露出其不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弊端。

主持人:所以,这一次修订也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非常重要了。那么,这一次修订的具体情况怎么样呢?主要对原《公司法》的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王建平:如果说前面两次修订主要是在具体操作层面的修改,那么,第三次修订可以说是在立法理念、法理层面上进行的更深层次的修改,同时也使该法更具可操作性。原《公司法》有230条,新修订的《公司法》共有219条,根据我初步统计的结果,修改的条文约有120条,删除的近80条,新增的约55条,仅有25条左右的条文基本没有修改。这次修订的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对公司的资本制度作了大幅修改,如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扩大了股东出资方式等。第二,扩大了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任意性或授权性规范,给投资人以更大选择和设计空间。第三,加强了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如明确了股东的权利与责任,明确了公司的监事和国有股权公司的职工董事的比例以及选举产生的渠道。第四,确立了对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及社会公众或债权人利益行为的诉讼制度,特别是确立了股东诉权及其他派生诉讼制度。第五,大幅调整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以利于公司运营和监管的实际需要。第六,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上有重大突破,设立门槛大大降低。此外,新修订的《公司法》为与《证券法》相衔接,还在结构上作了重大调整。

主持人:作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法律顾问,您认为,《公司法》的这次修订对烟草行业有哪些影响?

王建平:《公司法》的这次修订对于烟草企业影响就现阶段而言还不是很大,因为目前绝大多数烟草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所以,大多数烟草企业现在要做的,还不是根据《公司法》新修订的内容进行调整,而是要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来建立现代企业意义上的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革。

适应新形势 深化烟草企业改革

主持人:本期“论坛”还有幸邀请到国家局体改法规司司长刘敬如,请他为我们解答一些与烟草企业依照新修订的《公司法》深化企业改革相关的问题。刘司长,您好!我们知道,贯彻落实国务院57号文件精神,烟草行业必须继续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基于行业特殊性,烟草企业为什么还要实施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呢?

刘敬如:这里先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烟草企业公司制改造。烟草企业由企业法调整的“企业”变更为公司法调整的“公司”,这不是简单的换名字,而是分清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企业建立新的管理方式和运作模式做出科学的制度安排。

烟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是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去年1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的管理体制。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相关文件则具体指出了目前行业存在“资产管理关系没有理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权利不统一;烟草企业国际竞争力还较弱,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企业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早就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随后,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指出,要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绝大部分国有企业通过改革,都建立了现代产权制度,由工厂制企业变为公司制企业。近几年,国家出台的财税管理、工商注册等相关政策,主要针对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仍然按照企业法注册的烟草企业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理顺产权关系,实施公司制改造。可见,建立符合烟草行业特点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是行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

烟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也是促进烟草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中国烟草能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取决于能否形成一批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骨干企业。目前,重点卷烟工业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能适应企业联合重组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因此进行公司制改造、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十分必要。

主持人:前面王律师提到,烟草行业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依照《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那么,烟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现状究竟如何呢?

刘敬如:目前烟草行业有卷烟工业、商业、打叶复烤、进出口、烟机和物资配套等各类企业1000多家,但这些企业之间的产权制度和企业制度形成于不同时期,情况各不相同。

主持人:先请您介绍一下作为行业主体的工商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情况。

刘敬如:去年,国家局开展了“理顺产权、调整职能、规范运作、高效运行”的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省级工业企业中,云南中烟工业公司开展了总公司与工业公司、工业公司与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建立三级母子公司体制的试点,建立了具有行业特点的现代产权制度;广东中烟工业公司开展了与总公司建立二级母子公司体制的试点,今年,广东中烟工业公司还将继续与广东卷烟总厂合并成一个法人实体,成为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省级商业企业中,四川省公司开展了总公司与省公司、省公司与地市公司构建三级母子公司体制的试点,建立了具有行业特点的现代产权制度。

在工业企业中,云南中烟工业公司与由原昆明卷烟厂、曲靖卷烟厂联合重组而成的红云(集团)公司构建了母子公司体制,其董事会、总裁班子、监事会的组建标志着在重点卷烟工业企业中第一个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另外,原太原、呼和浩特、沈阳、营口、石家庄和海南6家卷烟厂,也已经进行了公司制改造,重组改制成由重点卷烟工业企业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企业不但建立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在商业企业中,山东等一部分省级公司通过商业流通体制改革和企业结构调整,理顺了区域内企业的产权关系,分别与所属地市级公司建立了母子公司体制,形成了现代产权制度,但尚未与总公司理顺产权关系,接下来还要与总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除了上述这些企业外,大多数烟草工商企业仍然还属于按照企业法登记、受企业法调整的企业,企业在财政部都有独立的中央预算户头,产权名义上归属中央,但实际上分散在企业,产权关系不顺,没有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但行业经过近三年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较为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已经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主持人:打叶复烤、进出口、烟机和物资配套等其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情况又如何呢?

刘敬如:现有的52家具有法人资格的打叶复烤企业,已经有44家采取工商企业参与改制的方式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均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行业19家烟草进出口公司则改制成为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控股、工商企业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行业7家烟机制造企业和5家烟草物资生产企业都已经进行了规范的公司制改造。

从“企业”到“公司 ”深化烟草企业改革

主持人:我注意到您刚才反复强调的两个关键词: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间是什么关系?烟草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造是否就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刘敬如:现代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如果现代产权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产权不清晰,就无法建立权责明确、规范运行、协调运转的现代企业制度。即使是那些已经建立了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卷烟工业企业,由于原来产权关系没有理顺,仍然沿用工厂制的运作模式、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董事会成员、经理班子成员和企业党委成员交叉任职,高度重叠,职责难以明确,企业的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高度集中,权力配置不合理,也无法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而且监事会成员全部由企业内部产生,形成“内部人”控制企业,监事会构成缺少出资人代表,造成监事会形同虚设,难以发挥监督制衡的功能。

因此,国家局党组对烟草行业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理顺产权、调整职能、规范运作、高效运行”的总要求,其中,全面理顺资产管理体制首当其冲。从这个角度上说,烟草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造,理顺产权关系必须先行。

这里还要强调的是,烟草企业公司制改造除了建立符合烟草行业特点的现代产权制度和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外,还要适应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势,切实转变总公司、省级公司的职能。总公司、省级公司与企业由目前的行政隶属关系变更为产权关系,体现在生产经营管理方式上,要由目前以行政管理为主转向以资产经营管理为主。

主持人:国家局局长姜成康在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中国烟草总公司与所属企业要根据《公司法》和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批实施”的原则,建立母子公司体制。以上三个原则的内涵都是极为丰富的,请您给我们详细解释一下。

刘敬如:“统一规划”,是指国家局、总公司对所有烟草企业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做出统筹规划安排。根据国家局的统一安排,今年要在认真总结云南、广东卷烟工业企业和四川烟草商业企业理顺产权关系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争取在上半年基本完成总公司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划转工作,构建母子公司体制,建立烟草现代产权制度。在理顺行业资产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局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烟草企业改革,建立符合烟草行业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

“分类指导”,就是区别卷烟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专业性公司三类不同企业,分别指导其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分批实施”,就是对同一类企业要区分不同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对于卷烟工业企业,目前有的实行母分公司体制,有的实行母子公司体制。当前,要区分卷烟工业企业的不同情况,分批实施公司制改革。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卷烟工业企业工厂制向公司制的转变。

对于商业企业,当前,要进一步完善烟草商业企业管理体制。考虑到省公司与省烟草专卖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政企合一体制,因此在理顺资产管理体制的同时,省级公司要转变职能,退出“两烟”经营工作,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于进出口、烟机等专业性公司,则要体现专业分工,突出强调服务,努力提高水平,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两烟”经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主持人:刚才您强调改革要充分考虑烟草行业的特殊性,那么,烟草企业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是否有不同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地方呢?

刘敬如:由于烟草行业实行的是专卖专营管理体制,实践证明,现行的烟草专卖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烟草生产经营特点的,是有利于烟草行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因此,无论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还是现代企业制度,都要按照烟草专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继续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管理体制,必须以坚持和完善专卖制度为前提,必须有利于烟草专卖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因此,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和深化烟草企业改革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组织实施。在上述改革中,行业内部企业间的利益格局并不作大的调整,省级公司、地市级公司和重点卷烟工业企业法人资格不变,现有财税体制不变,不涉及地方政府的利益调整。

主持人:我们知道,2006年是烟草行业深化改革的关键年。全行业应该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烟草企业改革呢?

刘敬如:全行业职工的思想认识都要统一到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上来,要形成早改革、早主动、早发展的共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国家局也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抓紧修改和完善《商业企业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卷烟工业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将以此指导全行业的改革。各级公司也要认真实施方案,修订和完善省级公司、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地市级公司的章程。各级公司的章程要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做到职权法定、职责明确、规范具体,公司运行有章可循。

当前,全行业各企业、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对新修订的《公司法》的学习和培训,主动将学习《公司法》与行业改革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只有提高和增强全行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企,保障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的顺利推进。

主持人:再次感谢两位嘉宾接受我们的采访。衷心希望行业各单位、各企业将其学习新修订的《公司法》的体会通过《中国烟草》与行业同仁共享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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