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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经济版 2006年02月01日出版  第3期  总第322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 中国烟草杂志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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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卷烟》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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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发布的新修订的《卷烟》系列国家标准(GB5606 -2005)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开始推行。国家局针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版《卷烟》国标而于去年9月23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帮助行业各有关单位更好地贯彻执行上述标准和规定,《中国烟草》“论坛”特邀请科教司司长金忠理为大家解读新版《卷烟》国标和《规定》。

特邀嘉宾

国家局科教司司长 金忠理

主持人:陈园媛

新形势,新标准

主持人:金司长,您好!欢迎您作客《中国烟草》“论坛”,为我们解读新近发布的《卷烟》系列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版《卷烟》国标”)。我们知道,新版《卷烟》国标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推行,请您先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这套国家标准的性质。

金忠理:《卷烟》系列国家标准是烟草行业标准体系中最重要的产品标准之一,是指导卷烟生产和质量监督的重要技术文件。新版《卷烟》国标是在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及国家局提出发展“中式卷烟”的形势下,在1996年版《卷烟》国家标准(GB5606—1996,以下统称“96版《卷烟》国标”)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新版《卷烟》国标在经过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通报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05年6月17日正式批准发布。

主持人:为什么说《卷烟》系列国家标准是烟草行业重要的产品标准?

金忠理:卷烟是我们行业最重要的产品,《卷烟》系列国家标准是卷烟设计、生产及质量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尤其是96版《卷烟》国标自1996年颁布、1997年实施以来,对促进烟草行业技术进步、提高卷烟产品质量和卷烟生产水平、增强企业关注吸烟与健康问题的意识、降焦减害、降低原料消耗、提高烟用材料质量、增加烟草行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和监督作用。

主持人:金司长,您参与了新版《卷烟》国标的修订工作,能给我们介绍一下这次《卷烟》国标修订工作的背景吗?

金忠理:之所以要开展修订工作,是因为96版《卷烟》国标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和行业发展形势的新要求。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行业发展处于数量效益型阶段,卷烟产品的质量不够稳定。为了规范卷烟生产工艺技术、保证卷烟产品的质量,96版《卷烟》国标对很多技术指标进行了限定。这些规定在当时是非常必要的,不仅有助于提高卷烟产品质量、规范卷烟产品生产,还促进了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然而,2000年以来,行业发展逐渐步入注重产品质量和结构的质量效益型阶段。经过较大力度的技术改造,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企业各级领导和员工的产品质量意识明显增强,再加上企业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卷烟产品质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而且也较为稳定。在这样的情形下,96版《卷烟》国标中一些对卷烟产品技术指标的硬性规定不仅失去了必要性,还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卷烟产品的技术创新。

另一方面,《卷烟》系列国家标准兼具生产管理和社会市场监督双重作用,而96版《卷烟》国标设定的一些技术指标已不能满足对卷烟产品进行市场监督的功能。特别是一些反映企业卷烟产品质量和综合能力的指标,如消费者关注的有关卫生安全方面的指标缺失,而一些本来应该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技术指标却被过多地限制。

鉴于《卷烟》系列国家标准是烟草行业的重要标准,而国家标准一般都在5年期限内进行修订或复审;加之随着社会对“吸烟与健康”问题日益关注,消费者对限制烟草制品尤其是烟气中有害物质含量的要求不断提高,而行业在“减害降焦”方面也不断推出新的研究成果,因而对96版《卷烟》国标进行动态管理和及时修订就变得十分必要。

新旧《卷烟》国标对比

主持人:我们从这次《卷烟》国标修订的基本原则(见链接)也可以了解到进行这次修订的原因。那么,围绕这些基本原则,新版《卷烟》国标对96版《卷烟》国标都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呢?

金忠理:在内容上,这次修订工作本着“强化部分指标,弱化部分指标,从监督检验中删除部分指标”的思想对96版《卷烟》国标进行了修订。强化的主要是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指标,特别是对卷烟烟气的相关指标进行了进一步的强化。被弱化的是一部分物理指标,主要是降低了这些指标的判定分值。删除的主要是监督检验中与最终产品质量关联不大的指标,新标准不再把这些指标作为监督检验必需的考核内容。另外,由于新版《卷烟》国标是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写的,相比96版《卷烟》国标,条理更清晰了,更便于参阅和指导操作。

新版《卷烟》国标还在结构上对96版《卷烟》国标的六个部分,即《抽样》、《包装、标志与贮运》、《卷制技术要求》、《感官技术要求》、《主流烟气与烟丝化学技术指标》、《质量综合判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版《卷烟》国标仍然分六个部分,即《抽样》、《包装标识》、《包装、卷制技术要求及贮运》、《感官技术要求》、《主流烟气》和《质量综合判定》,与96版《卷烟》国标不同的是各部分的一些具体规定。

主持人: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各部分新旧标准的主要区别。

金忠理:新标准第一部分取消了原标准“检查审批”规定中对“同一类型”的要求,但增加了对“同一价类、同一商品条码”的要求,还将原标准的“全项检验”修改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监督检验”三种检验形式,并分别为三种检验类型制订了“试样制备”方法。

新标准第二部分将原标准第二部分《包装、标志与贮运》中“包装的技术要求、抽样、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和“贮运”的内容调整到第三部分,同时增加了卷烟包装标识的检验规则:提出了对一氧化碳量和卷烟条码的标注(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卷烟包装体上图形、文字和卷烟生产企业名称的标识方法。新标准还依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条款相应增加了对卷烟包装标识的要求。修订后的第二部分易名为《包装标识》,该部分还被调整为强制性标准。

新标准第三部分除了加入了原标准第二部分《包装、标志与贮运》中“包装的技术要求、抽样、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和“贮运”的内容,还将对包装与卷制技术的要求按卷烟产品质量缺陷的轻重程度分为A、B、C三类,并分别对这三类不同程度的质量缺陷规定了不同单位的扣分值,同时还取消了对各单项最高扣分值的规定,规定卷烟包装与卷制技术的质量得分为负分时判该批卷烟产品为“零分”,得分小于60分时判该批卷烟产品“不合格”。新标准中还增加了端部落丝量和总通风率等技术指标,原标准中的“水分”指标修改为“含水率”,原标准中吸阻、圆周、硬度、重量的允差范围和含末率、含水率的要求也进行了调整。

新标准第四部分取消了原标准对卷烟类型的划分,增加了对卷烟价类的划分,并分别对各价类卷烟提出了不同的感官技术要求,各项技术要求的分值权重也进行了调整。新标准规定感官技术要求的检验应采用暗评记分的方法,但允许企业采取明评的方式。

鉴于“烟丝化学技术指标”虽在原标准中有规定但在企业日常实际检测工作中极少开展的情况,而且这部分指标主要是对生产原料的要求,不属于加工质量和卷烟本身质量的范畴,因此新标准第五部分取消了对烟丝的水溶性总糖、总氮、总植物碱和氨态碱含量的技术要求。另外,还调整了盒标焦油量的档次以及焦油量、烟气烟碱量的允差范围,并增加一氧化碳量为烟气考核指标。修订后的第五部分被易名为《主流烟气》。

新标准第六部分中增加了与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监督检验三种检验类型相对应的检验项目,修改了判定卷烟产品“不合格”的方法,还调整了质量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

有关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主持人:金司长,国家局去年9月印发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您能谈谈《规定》与新版《卷烟》国标的关系吗?

金忠理:《规定》是针对卷烟产品包装标识的规范,是在新版《卷烟》国标有关卷烟包装标识规定基础上更全面的规范。

主持人:为什么对卷烟包装标识如此重视呢?

金忠理:由于包装标识对产品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家专门有《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明确要求;而卷烟又是一种特殊的大众消费品,所以在包装上还需要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国家局历来重视加强对卷烟包装标识的管理,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这次印发的《规定》,就是为了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版《卷烟》国标,结合国家局历次印发的有关卷烟产品包装标识(注)的各项规定,在充分考虑烟草行业健康发展要求以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条款基础上做出的统一规定。

主持人:按照《规定》要求,国家局将对今年4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内销卷烟和4月1日以后进口的国外卷烟按照新版《卷烟》国标和《规定》进行产品质量市场监督检查,而这个日期与新版《卷烟》国标开始生效的日期——2006年1月1日并不一致。

金忠理:这并不矛盾。虽然绝大多数卷烟工业企业可以做到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新版《卷烟》国标,但考虑到新版《卷烟》国标与96版《卷烟》国标相比较有了比较大的变动,比如新增的标注“烟气一氧化碳量”的要求就意味着所有国产内销卷烟和进口卷烟都必须使用符合新标准标注要求的卷烟箱、条、盒包装材料,而一些企业现有的包装材料库存仍然较大,需要一个消化的过程,否则,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鉴于此,国家局将按照新标准进行产品质量市场监督检查的对象确定为2006年4月1日以后生产和进口的卷烟。

司长答疑卷烟新标准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个别企业在执行新版《卷烟》国标和《规定》的过程中,对一些条款还有不甚明了的地方,借这个机会请您给大家解释一下。

金忠理:好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经授权我们负责新版《卷烟》国标相关问题的解释工作。

主持人:比如新版《卷烟》国标规定,要在卷烟包装箱上标注“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贮运安全标志”,一些企业想请您把这条规定的要求再明确一下。

金忠理:这个规定要求卷烟生产企业在其卷烟箱包装上根据本企业产品及包装的特性有所选择地标注一些保证贮运安全的标志,如“怕雨”、“堆码层数极限”等图示标志,这些标志应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0)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主持人:再请您说明一下这条规定:要在包装箱上标注执行标准编号及生产许可证号。

金忠理:在中国销售的卷烟产品,无论是否在中国生产,都应该符合我国《卷烟》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至于生产许可证编号,无论卷烟产品是在企业本部还是在生产点、分厂生产,包括联营加工,卷烟在哪里生产(指烟丝经过卷接包等工艺环节最终形成卷烟成品)就标注哪里的生产许可证号。根据实际情况,进口卷烟不要求标注生产许可证号,也不要求标注价类。

主持人:《规定》第4条要求,“卷烟包装体上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以及包装体上的其他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有一些企业对“产品名称”的含义不是很清楚,而少数企业(主要是进口卷烟生产企业)担心,其卷烟产品商标的主体是由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构成的,若要在包装上印刷字号更大的中文译文,则会极大影响产品包装的整体风格,还有可能会影响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

金忠理: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我们建议企业在这次包装标识换版中,最好采用规范的产品名称,即国家标准——《烟草术语》(GB/T19771)中规定的“卷烟”、“雪茄烟”,考虑到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通用的俗称——“香烟”。而用中文标注产品名称是《产品质量法》明确要求的,之所以在《规定》中重申这项要求,是因为当前社会上有不少产品在外观上与卷烟产品非常相似,如糖果、茶叶、扑克牌等,如果在卷烟外包装上不标注产品名称或者仅用外文标注产品名称,极易给消费者造成辨别上的困难。

至于“产品标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2条指出:“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也就是说,产品标识是指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的质量状况、保存期限、使用说明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可见,产品标识与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些企业担心的情况并不会出现。

相反,产品标识有助于销售者和购买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执行的标准以及产品的使用和保养条件,加之其标注在产品上或者产品的包装上,使人一目了然,为消费者进行挑选提供了很大的方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产品市场竞争的激化,产品标识标注不当或者标注带有欺骗性的标识,不但会导致消费者误解,严重的还会造成侵权损害,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所以,在此,也提醒企业注意增强规范标注产品标识的意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是规范汉字,即1956年国务院正式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中的简化字和未简化的其他规范汉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但少数民族文字应当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在少数民族地区生产、仅在少数民族地区内销售的卷烟产品,可以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

主持人:《规定》第5条明确要求,在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不得使用“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不得使用“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用语;已经使用“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或已经使用“御品”、“贡品”等带有封建色彩、或有虚假成分的用语的,要在该产品改造或品牌整合过程中予以修改。大家对这条规定都比较关注,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制定这条规定的背景吗?

金忠理:这条规定的大多数内容在以前的规定中也是有要求的,这次是对历次有关规定的整合和再明确而已。如《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卷烟包装有关用语的通知》(国烟办综[2001]65号)明确规定“卷烟包装(盒、条、箱)上标注用语不得使用含有‘保健’、‘疗效’、‘安全’、‘环保’等内容的用语及卷烟成分功效的说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明确提出禁止使用“淡味”、“超淡味”、“柔和”、“低焦油”等词语,随着《公约》的正式生效,作为充分理解和尊重《公约》的举措之一,新版《卷烟》国标已做了相应的规定,《规定》中又再次明确这些要求。至于标注极端用语或带有封建色彩的用语,是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相悖的,作为卷烟生产企业应加强这方面的自律。

主持人:我们看到《规定》中还明确,除部分指标外,《规定》中的条款也适用于雪茄烟。

金忠理:是的。雪茄烟和卷烟一样,都是国家实行专卖、严格管制的特殊产品。在产品的包装标识方面,除了部分指标属卷烟产品特有的以外,对二者的要求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雪茄烟也应在其包装上标注商标、注册标记以及商品条码,企业可依雪茄烟的实际形态和商品条码应用的需要,确定是否把商品条码印刷到每一支雪茄烟上,比如使用铝管包装的高档雪茄烟。

主持人:谢谢金司长为我们答疑解惑。您对各卷烟工业企业贯彻实施新版《卷烟》国标和《规定》还有什么建议呢?

金忠理:国家局在《关于贯彻实施〈卷烟〉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烟办综〔2005〕354号)中有明确要求。对于卷烟工业企业,我认为在做好对新版《卷烟》国标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同时,应重点将新标准与本企业产品现状进行对比分析,查找不符合项,并尽快开展相关更改工作;应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车间根据新标准修改工艺文件、检验文件、烟气检测分析方法、感官质量评吸评判方法等,制定符合新标准要求且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文件,经评审后可转换成企业标准。

主持人:再次感谢金司长接受我们的采访。通过上面的访谈,我们应该认识到:贯彻、执行新版《卷烟》国标对于提高卷烟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稳步提高卷烟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希望各卷烟工业企业都能严格按照新版《卷烟》国标和《规定》的要求执行。

链 接

《卷烟》国家标准修订基本原则:

1.关注消费者权益,注重引导市场和消费。

2.关注公众健康安全指标,加大健康与安全指标的比重。

3.体现行业技术管理的先进性,对行业生产、技术、产品等方面具有方向性的引导和指导作用。

4.适应加入WTO后烟草行业面临的形势,体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5.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行业的利益。

6.充分考虑企业利益,放开涉及企业产品设计等方面的指标。

7.标准要具有指导企业生产和市场监督的双重性,同时应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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