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宣布,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将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预算单位实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政府绿色采购的范围、采购产品清单、工作程序以及具体管理办法和时间表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在实践中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和政策保障。(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