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半月刊 综合版 2006年09月15日出版  第18期  总第337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 中国烟草杂志社主办
首页 -> 要闻 ->正文

企业破产法改写企业破产制度

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从立法上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该法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国有企业不再享受“特殊待遇”

《企业破产法》中取消了国有企业享有的“特殊待遇”——政策性破产。国企的政策性破产制度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而非在行政干预和保护下完成破产。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用来偿还企业所欠债务。

企业职工清偿顺序因“时”而异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和清偿顺序,几经修改,《企业破产法》最终确定: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该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企业破产法》公布后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破产企业有望通过重整新生

《企业破产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一个企业在什么情况下破产清算,什么情况下重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说,《企业破产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企业不能到期偿还债务,并且缺乏清偿能力的,应破产清算;重整是新设立的一个制度,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请重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来源:《人民日报》)


《中国烟草》


打印 】 【 关闭

Copyright © 2004-2006 echinatobacc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烟草杂志社 版权所有。
本网站所有内容均受版权保护,未经版权所有人明确的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媒体翻印或转载本网站的部分或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