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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经济版 2006年09月15日出版  第18期  总第3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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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纪检监察机构和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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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构是执行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构,拥有检查权、处分权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权力,但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离不开其他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构不能取代其他部门,更不能凌驾于其他部门之上。

另一方面,在处理与其他部门关系的时候,还要遵循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不包办代替,不超越权限的原则,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处理的案件,比如主要涉及查处党政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反廉洁自律等行为的,要责无旁贷,勇挑重担,当好主角;需要配合的工作,则要恰如其分地搞好协调。

总之,在处理和其他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时,要敢于明确职责,善于组织协调,做到参与中不干预,协调中不越权,监督中不代替,配合中不包办,履职中不怠慢。


《中国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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