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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经济版 2006年09月01日出版  第17期  总第336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 中国烟草杂志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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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目前,行业对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工作日益重视,各地区也在积极推行,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对名吧标价缺乏正确认识,工作产生偏差,甚至“推倒重来”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以,深入探讨“明码标价”的内涵、外延及具体工作方法显得十分必要。本文的诉求点就在于此,特别是作者对明码标价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的阐述,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积极推进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工作

蒋云凤/文 祝天猛/图

明码标价的内涵与外延

明码标价并非烟草行业出于管理需要而“发明”的概念,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和配套的《<价格法>释义》、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明码标价规定》)和同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宣传明码标价的通知》)中。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它要求经营者所标示的价格必须是真实明示的商品或服务在各项指标基础上的价格。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确了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的义务,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价格法>释义》对《价格法》第十三条进行解释时,明确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

按照《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码标价不仅要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他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等。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不能称作明码标价,且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码标价一般分为卡片标价、挂牌标价、实物标价等形式,不同类别的商品,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的标价办法。但无论哪种形式,都应完整准确,醒目直观;坚持有货有价,有价有签,一货一签,货签相连。此外,明码标价必须是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明示,而不是事后告之,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在事前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工作初见成效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的核心是按公开标示的价格销售卷烟。目前,绝大多数省份与当地物价局联合发文,在全省范围内对卷烟零售明码标价进行规范(其他未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的,也有部分分公司与当地物价局联合发文)。普遍做法是在批发价格基础上顺加8%~10%,并以“建议零售价”、“零售指导价”的形式指导零售户按此价格销售卷烟。


价签制作应该统一规范。

明码标价过程中“价”是关键,这个“价”不但要合理合法地标示出来,还要能合情合理地被消费者认同与接受,既要考虑现有价格水平,也要考虑零售业态销售特点和零售户获利需求及消费者的认可度。在这些方面,很多省份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有的省份除按普遍做法制定零售指导价以外,还允许各地根据零售业态、经营成本上浮一定幅度作为当地零售指导价;有的省份与物价部门共同委托烟草制品零售商会,对各地不同零售业态下的重要品牌卷烟的平均经营成本进行测算后制定零售指导价,使零售指导价更切合实际;有的省份制定卷烟零售指导价格目录表,让辖区内各分公司以其为底价,根据情况制定本地区统一的明码标价标签;还有的省份面向社会举行明码标价听证会,参与人员包括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有一定代表性的卷烟零售户等,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开展明码标价工作,并将实施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和内部刊物加以宣传,提高公众对明码标价的认知度。

在加强明码标价自律监督方面,一些省份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例如与零售户签订价格自律协议,通过零售户互相监督、市场监督员监督、职工监督、社区监督、有关部门配合监督等多种形式来监督协议的执行,同时利用专卖力量加以保障,取缔无证经营户,严厉打击制售假烟行为,培养零售户守法经营意识;有的分公司构筑明码标价长效监督机制,由价格协商委员会(由零售户代表、公司领导组成)、价格监管委员会(由工商局、物价局、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家协会代表构成)组成监督管理体系;还有的分公司联合所在地物价局联合开展卷烟市场价格检查行动,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加大对非正规渠道卷烟的打击力度,促使明码标价工作顺利实施。


销售人员正在给零售户换价签。

经过多方努力,卷烟零售价格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绩,主要表现在:零售市场公平竞争格局出现,价格欺诈、低价倾销行为减少,市场竞争走向规范化、合理化;零售户的合理利润得到保障,不仅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零售户对中国烟草业忠诚度的提升;营造了放心的消费环境,消费者认同度、满意度增强;行业对市场的控制力增强,市场管理难度相应降低,通过规范公平竞争,卷烟零售点布局也日趋合理。

推行明码标价遇到的问题

毫无疑问,明码标价的方向是好的,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有两个问题不容忽视:一是可否按统一的或最低的零售价来明码标价?二是零售户不按规定价格销售卷烟,可否采用提高批发价格、限制紧俏货源供应甚至不供货以及降低零售户信用等级等方式对零售户予以处罚?

以统一或最低的零售价来明码标价,如果操作不当,会引来操纵市场价格的嫌疑。2003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第3号令《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于价格垄断行为;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等垄断行为。此外,《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因此,加强对《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领会其实质含义,规范操作就显得十分重要。例如,《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规定:“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目前有的省份的明码标价价签就不是由物价局监制,而是自行印制或找烟厂赞助印制,这都与上述规定不符,应该尽早进行纠正。

根据零售户对统价或限价规定的遵守程度不同,而实行不同的管理标准是否妥当?烟草公司有没有对零售户的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资格?对这些问题须辩证看待。《价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明码标价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似乎都说明烟草公司不是合法的价格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主体。上世纪90年代卷烟零售价格放开后,随着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自由竞争理念成为主导,行业内外也普遍认为行业不应再对卷烟零售价格进行管理。但是事实上,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产供销纵向专卖管理必然包括零售价格的集中管理。第十七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代表品的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卷烟的非代表品、雪茄烟和烟丝的价格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严格的价格制定程序同样说明卷烟零售价格管理的合法性。可见,行业对卷烟零售价格进行管理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统一卷烟零售价或实行卷烟零售最低限价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行业完全可以对违反行业零售价格管理政策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然而,目前的现实情况是,我国政府定价目录中没有卷烟零售价格这一项,行业又尚未制定系统的卷烟零售价格管理政策。所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是深入推行明码标价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而且我们应该认识到,明码标价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如果零售户的合理布局问题、工商企业不能完全根据市场需求供应卷烟问题、假烟源头遏制问题等得不到根本解决,明码标价工作的成效会大打折扣。

如何深入推进明码标价工作

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每个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加强行业明码标价工作符合国家法律要求,有利于行业价格管理,要继续努力推行。

尽快制定行业统一的明码标价管理法规。目前,实行行业统一的明码标价管理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国家局和发改委联合发文对全国卷烟明码标价工作进行规范,统一口径,自上而下地进行规范管理,采取综合措施,推进明码标价工作。明码标价不等于统一零售价或实行最低限价,要严格按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明码标价工作。

实行烟草行业统一规范的明码标价方式。《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规定:“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宣传明码标价的通知》指出,“实践证明,实行行业统一规范的标价方式,是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的一种有效形式”。烟草行业可以实行全国统一规范的标价方式,如相同的价签与字体颜色、标价方式与内容、监督检查办法和投诉电话等,既有利于明码标价在行业的推行,也有利于规范行业内部管理与提升整体形象。

积极发展卷烟零售经营者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以提高明码标价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度。要积极听取各方意见,加大自律性组织的参与度,减轻明码标价工作的阻力。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明码标价进行监督管理。《价格法》实施后,价格管理权、价格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统一由价格主管部门行使,有利于价格工作的协调和价格行政执法力度的加强,行业各级可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明码标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在明码标价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例如,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中规定,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在《明码标价规定》中也有明确表述。可见,对于降价的卷烟也要明码标价。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行业要从细节考虑,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重视对卷烟零售价格的管理工作。卷烟零售价格的高低不仅关系到零售户的生存,还关系到行业税收任务能否顺利完成与市场控制力的高低。如何对零售价格进行管理是行业必须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单位:国家局发展计划司)


《中国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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