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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综合版 2006年08月15日出版  第16期  总第335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 中国烟草杂志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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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以及互联网购物诚信度不断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网上购物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生活,为大家所青睐,成为一种消费新时尚。登陆“淘宝”、“易趣”等互联网站,琳琅满目的商品让你应接不暇。浏览其中,你会发现这些商品中也包含了卷烟。

利用互联网销售卷烟,对于这种新型的卷烟交易行为,无论是其经济影响,还是社会影响,都不容我们小觑。如何规范、管理利用互联网销售卷烟活动,应引起我们专卖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

网络售烟:一个不应回避的话题

沈凌燕/文

网络售烟原生态

“玉溪红河长白山,红塔重九属云烟,熊猫红鹰七匹狼,茶花春城红牡丹”——在互联网的边缘地带,我们发现了这样的签名。无疑,在一键畅游网络商城的今天,足不出户就可轻易购得卷烟。

纵观目前各类网络售烟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开设专门的售烟网站销售卷烟。在网络的搜索工具中只要输入“网络售烟”或者“网上售烟”的关键词,然后点击,一些出售烟具、卷烟纸的网站就会在电脑屏幕上闪现出来。这些网站很多是同时出售各类烟草制品的网站,例如“××俱乐部”等。这些网站以价格和品种为卖点,卷烟俱乐部知识性、趣味性并重,顾客多为卷烟消费发烧友。从笔者进行的网络搜索结果来看,也许是维护、运营成本较高或者其他的缘故,这一类的网站在我国并不多见。


某网上卷烟店公告:卷烟批零兼售均可。


买一赠一:某网上卷烟商铺特供“中华”卷烟180元/条。

依托实体店,提供网上订购和送货服务。这主要是一些有经营意识的零售户或者是大型的零售商为拓展自己的销售网络而提供的一种服务,一般采取利用公司或个人主页公布订货联系方式或者通过网络订货的途径销售卷烟。这类利用网络销售卷烟者一般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在购物网上开店销售卷烟。通过在购物网上注册拥有个人的网上商铺后,在网上发布出售商品的信息,购买者与商品出售者达成买卖协议后通过在线支付或者其他的支付方式进行交易。这种在购物网上开店销售卷烟的经营者,办不办理相关手续就要取决于商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类经营者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尚属少数。

个人寄售行为。通过在论坛发布销售信息或者在其他的版面上将个人商品进行寄售。这类经营者主要凭借一些二手货交易网站作为主要平台。这类经营者一般都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在这些形式各异的卷烟网络销售活动中,以网络商铺最为典型。在“易趣”网站上,可以轻易地搜索到:某“超级大卖家”主营项目是各类名优畅销卷烟、市场上难觅踪迹的特供卷烟以及免税外国卷烟,上架卷烟162种品牌,价格均低于市场价格。相对卷烟实体店而言,无论是品种还是价格都极具优势,再加上网络卷烟店可以银行电汇和“安付通”(网易一种安全支付方式)的简易支付方式收款以及委托快运公司提供送货上门服务,让这个网络卷烟卖家的生意红红火火:自2004年5月开张以来,收到好评帖数为405个,好评率达99.7%。一位买家甚至欣喜地留言:“11日买了1条美国‘dj.mix’品牌卷烟和1条‘peel’品牌卷烟,19号收到货,卷烟的质量不错,卖家值得信赖,下次我一定还会购买你的货。”

暗流涌动 受到质疑

那么,网络售烟真的可以货畅其流吗?

在国外,网络售烟已经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在美国,便利店老板叫苦不迭,因为售烟网站抢了他们的生意。据调查,网络售烟的销售额几乎占据了全美便利店卷烟销售额的三分之一,已经成为逃税黑洞。菲·莫公司甚至拍案而起,因为相对市场价格而言,网上销售的卷烟要便宜得多,直接影响了公司的收益。而令公共健康学院的研究人员头疼的是,售烟网站的迅猛发展使青少年更易于染指卷烟,他们控烟的努力可能因此而付诸东流。

韩国人立即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卷烟的行为做出明确反应——禁止利用网络售烟。他们认为,互联网松散的管理很容易被非法走私卷烟者所利用,从而可能使网络售烟与非法走私卷烟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相对于国外发达的电子商务,国内网络售烟现象目前还并未受到广泛注意,但一些有识之士已经开始关注网络售烟。几年前,有记者就写过相关报道,记录了该记者在上海某些网站以未成年人的身份注册顺利购得卷烟的经历。无独有偶,香港教育专家担心打击非法售烟网站如扫黄一样艰巨,认为非法售烟网站如同色情网站一样,危害青少年健康,但是因其隐蔽性强,导致管理难度加大,他们呼吁社会都来关注这一现象。

存在问题 值得关注

在中国,卷烟作为国家专卖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里对卷烟的生产、批发、销售有着严格的准入规则。通常,开设一个卷烟零售店,要经过一些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而网络售烟这种区别于传统销售模式的新型交易方式,它背后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网络售烟是否持证?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零售卷烟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部门进货,接受发证机关监督。但是,从事网上销售卷烟的商家除个别网站要求其需持有烟草相关部门审批的许可证等外,绝大多数的售烟网站、个人摆卖等几乎没有受到任何限制。

货源哪里来?卷烟是专卖品,按照专卖法规定,零售户销售的卷烟必须从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部门购进。当然,这是相对于持证户而言。网络销售经营卷烟者以无证户居多,即使个别网站要求持证,但网络销售经营卷烟者卖的一部分卷烟,也是来路不明,不能不让人产生怀疑。

专卖管理部门如何管理监督?除少数网络销售经营卷烟者拥有实体店,大多数网络售烟者并无营业场所,货物随取随放非常自由,存放地点有着相当的私密性。这给烟草执法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同时,货源来路不清、经营游离于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监控网络之外,这也给一些不法分子销售假冒卷烟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大范围的大额交易,势必冲击正常的卷烟市场。

卷烟可否免税?烟草及其制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我们国家对烟草本着“寓禁于征”的原则,对卷烟生产者与销售者征收高税。网络购物的特点就是它的营业税是被免除的,那么卷烟是否也可以和其他商品一样免税,还有待于进一步界定。

网络售烟为未成年人大开门户?在中国,未成年人吸烟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是违法行为。专卖管理部门要求卷烟销售者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警示牌。尽管如此,很多卷烟零售户还是存在一些偷偷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行为。目前,据调查,中国的网民中未成年人占有相当的比例。由于网络交易不是面对面的交易,谁也无法确定网络那端的操作者的年龄、身份、地位、学识,互联网上的店铺是向所有ID开放的,ID没有年龄界限,因此,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在互联网上很难监控。

吸烟者与卖家 各有所向

“蜘蛛”(网名):俺是老“烟枪”了。买烟嘛,图个方便,就到家门口的小卖部。晚上,走着就去了,路上很幽静,买一包,然后嘴上叼一根往回走,顺便散散步。从网上买烟?想都没想过。买一盒“红塔山”,就为了省两步路,还贴上邮费,不划算。

“花蕊”(网名):网上买烟?还没试过。不过,也可以尝试尝试。我比较愿意接受那种市面上没有的、从国外带来的免税卷烟。如果是一般市面上有的,就无所谓了,太麻烦了。我原来看见过“易趣”网有卖法国烟的,不过太贵了。呵呵!

“水晶”(网名):我很多东西都是在网上买的,卷烟也是。开通了网上银行,在网上买东西很方便,只要是找信誉好的就成。在网上买的烟价格便宜,还有很多街上没得买的品牌卷烟,很不错的。

某某零售户:我是×地的卷烟零售户,开烟店大概也有5年的时间了。两个月前,我也在网上开了个卷烟店,生意还不错,因为很多品牌的卷烟街面上的实体卷烟店里没有。我的卷烟销售对象都是有年份的老主顾了。他们买卷烟我还送他们保健烟嘴,如果有电话来订货,听起来像未成年人的,我都主动劝导他们戒烟。


某网站出售日本黑“摩”奶油味卷烟。


某专业性卷烟销售网站“555”品牌卷烟特价80元/条。


网上的雪茄俱乐部。

烟草从业人员及法律人士的部分观点

舒华(烟草客户服务部门人员):目前,我们国家的网络售烟尚处萌芽,发展壮大可能性不大,但这并不说明我们对此现象可以掉以轻心。如果此种行为蔓延,对我们开展卷烟销售业务非常不利:首先,这会损害广大普通零售户的合理利益,导致卷烟价格的恶性竞争;其次,会损害烟草公司的利益,网络售烟一旦被一些不法商贩所利用,会对本地烟草公司正常计划、销售等诸多环节带来巨大的冲击;第三,会损害烟草工商企业的利益,对培育大品牌、大市场,整合资源等工作十分不利。

吴民平(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研究生 目前在上海从事法律工作):卷烟属于国家专卖品,其生产、销售、运输等行为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第6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可见,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同时,“条例”的第7条、第8条、第9条对取得卷烟的批发、零售以及特种卷烟经营许可证均做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规定。对于这条“硬性”规定,网络这一虚拟的环境显然是无法达到的。

另外,就目前我国有关烟草专卖方面的法律法规来看,尚未对网络环境中的烟草专卖做出具体的规定或者解释,但可以推导的是,即使国家可能对网络烟草专卖立法,也应该还是要走专卖的路线,而绝非大家想卖就卖的。

由此可见,网络环境下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未能获得以上法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的前提下,是不能够从事网络烟草经营业务的。同样,网络服务提供商(例如国内目前的大型电子商务网站“易趣”、“淘宝”等)也无权授权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的经营业务。网络环境中的烟草销售同现实世界中的烟草销售一样,均须遵循我国烟草专卖的法律规定,任何违反烟草专卖法律的行为以及擅自授权他人在网络中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均是违法的。(作者单位:浙江省海盐县烟草专卖局)

权威评说

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卷烟问题,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一直密切关注,在上半年的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工作调研中,就把利用互联网销售卷烟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进行了调查。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在互联网上推销的卷烟大多数是假冒卷烟、走私卷烟和非法渠道卷烟。此外,有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发布信息,非法推销烟用机械、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等烟草专卖品,甚至还有加工卷烟的信息。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销售假烟、走私烟,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使网络售烟成为贩卖假冒卷烟、走私卷烟的一个新渠道,也增加了专卖管理的难度。最近,陕西、福建等地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已破获几起利用网络贩卖假冒卷烟、走私卷烟的案件。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专卖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卷烟、走私卷烟以及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国家局专卖监督管理司

编辑点评

网络售烟不能成为专卖的 “盲区”

海文/文

卷烟,属于国家专卖品。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而目前的许多利用网络经营卷烟者并不具有合法的资质,还游离在国家专卖许可的范围之外,似乎成了烟草专卖的“盲区”。

网络售烟现象,相对于拥有巨大成熟的卷烟销售网络和3.5亿卷烟消费者的国内烟草市场来说,目前也许还微不足道,是一种较为边缘化的商业行为。然而,仅从它所销售的产品以及销售方式来看,它存在的合法性值得怀疑。毕竟我国法定邮寄卷烟不得超过两条,且网站大量发布卷烟信息、宣传卷烟商品,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专卖法、广告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因为网络售烟的长期性、隐匿性,这不可避免地为卷烟售假、体外循环乃至卷烟走私提供了可乘之机和丰饶的土壤。

作为一种新兴的卷烟交易行为,网络售烟究竟可行与否?如果可行,如何规范管理、如何使之纳入正轨?这种卷烟交易行为是否会在日益壮大的网民消费群体的滋养下成长起来,冲击正常的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以上种种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毕竟,日益发达的网上购物已经给烟草市场打开了一个小小的缺口,如果听之任之,则很有可能成为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的“黑洞”。所以,规范利用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行为,刻不容缓;网络售烟,不能成为烟草专卖的“盲区”。

附:关于网络售烟的话题,欢迎读者来信一起继续关注和探讨。

链接

专卖法相关条文

※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生产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文

※ 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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