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烟草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全体卷烟零售户的支持与协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一些行业内早先比较明确的问题或地方烟草部门早已做出规定的问题又重新浮出水面,譬如,当前在全国不少省、市、区存在的地方性规定——“行业职工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卷烟零售经营业务”的问题便是一例。
上世纪80年代烟草实行专卖制度后不久,有些地方烟草部门即做出了“近亲回避”的规定,即凡在烟草行业工作的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爱人、子女、岳父母等不得从事卷烟经营业务。这些“土政策”为规范经营,杜绝行业腐败行为,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确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行业改革的深化,特别是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行业生产经营越来越规范,“以权谋烟”、“以烟谋私”的现象基本遏制。然而,社会上“以权谋烟”、“以烟谋私”的议论仍然存在。从实际情况来看,行业员工直系亲属从事卷烟零售经营业务,“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情况是存在的,可能他们的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一些社会的关注。然而,应该看到的是,烟草人并不全都在“保险箱”里生活,行业员工大多数人的直系亲属并不在烟草行业工作,其亲属中也有下岗户、特困户。对于他们,能够自食其力,广开就业门路,减轻对社会的压力,应该说是一件值得称道的好事。但是,当他们在从事零售经营时,特别是从事日杂生意时,常常会给行业人员带来难题:如果这些人的经营不包含卷烟零售,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他们相对其他包含卷烟零售经营业务的店铺的经营竞争力;如果他们的店铺包含卷烟零售,就会与当地有关烟草员工直系亲属不得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规定相冲突。对这种情况,笔者以为,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行业合理布局、规范经营等要求都可以从事卷烟零售经营业务。
如何看待和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希望借贵刊一角将这一问题提出来,引发大家共同探讨,以期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湖南省汨罗市烟草专卖局(营销部)涂仲阳
涂仲阳你好:
收到您的来信非常高兴,谢谢您对我刊的关注。
来信中提出的关于行业员工直系亲属能否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问题,我们咨询了有关部门,对于行业员工直系亲属从事卷烟零售经营业务并无特别规定。应该说,与行业员工有无亲属关系,都可以按照程序申请办理从事卷烟零售经营业务的许可。经当地烟草部门行政审批、复核,确认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以及地方烟草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卷烟零售许可证之后,并同时拥有工商营业执照,都可以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
应当明确的是,在目前,根据有关规定,作为烟草企业职工,从事卷烟零售经营业务是不允许的。对于经审查符合规定、已经领取了卷烟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烟草企业职工的亲属,烟草公司对其经营的后继服务、监管、供货等管理和服务,与其他零售户一视同仁。
《中国烟草》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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