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 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大肆走私和违规贩卖卷烟,严重影响了卷烟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对此,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严格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对不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对部分烟草专卖品依法进行没收或收购。本文即是对此过程中关于收购卷烟的若干问题的探讨。
收购卷烟若干问题的思考
蒋云凤/文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提出收购烟草专卖品概念,卷烟属于烟草专卖品范畴,卷烟在什么情况下收购,按什么价格收购,收购后按什么渠道和价格进行处理等问题,各地实际做法不尽相同,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找到规范行业收购卷烟行为的正确方法与途径。
收购卷烟的定义及范围
就目前而言,行业对收购卷烟还没有明确的概念,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定义如下:指烟草行业专卖执法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一定价格从被处罚主体手中购买已经被罚款的真品卷烟,并将这些卷烟纳入行业正常渠道销售的行为。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也可以参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烟草专卖执法手册》相关内容)得出收购卷烟的范围,即被处罚的卷烟价值在5万元以下或运输的数量在100件(每1万支为1件)以下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即可对卷烟依法进行收购: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下列行为之一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卷烟的有效证明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以及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邮寄、异地携带卷烟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有关规定指国烟专[1990]第6号和国烟专[1993]第7号文件)一倍以上的。
收购卷烟的法律性质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卷烟予以收购,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具有执行性的直接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行为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强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的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措施的行为。行政强制行为本质上不是对当事人设定新的义务,而是为保障行政决定而采取的执行行为,目的在于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或实现与义务相同的状态,其着眼点在于“将来”义务的实现。收购卷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制止非法渠道卷烟流入市场,使卷烟被收购方当事人没有条件继续破坏烟草专卖市场秩序。
收购卷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收购价格和收购卷烟的销售价格缺乏规范。《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很明显,在收购过程中,市场批发价格是关键。这样一来,就会出现这样几个问题:一是按哪里的批发价格来计算;二是如果按收购行为发生地的批发价格计算,收购地没有购进并销售的卷烟应按什么标准来计算;三是符合收购条件的但包装有破损、出厂时间过长或拆成散支等其他情况的卷烟,其收购价格能否在市场批发价格的70%基础上予以降低;四是收购的卷烟来自于非正规渠道,并没有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市场批发价格是否可以扣除增值税。
 对于收购卷烟,各地实际做法不尽相同。(许新红 摄)
目前,全国卷烟销售划分为5个统价区域,每个区域内的所有省份都实行统一的卷烟批发价格,很多省份因此把区域统一批发价格(简称区域统价)确定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所说的市场批发价格。但是,也有部分省份按照自己的理解来确定市场批发价格:有的按二批价格,即省公司给各分公司的批发价格;有的按调拨价格;有的按当事人提供的发票上的价格;有的按市场调查的平均零售价格下调10%;等等。可见,对于市场批发价格,各地烟草执法部门意见并非一致。
收购后的卷烟必然涉及一个如何销售的问题。这又带来了新问题,那就是销售价格如何来确定。销售价格定得过高,销售不出去,卷烟霉坏、变质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价格定得过低,又会影响正常卷烟市场的流通秩序。通常的情况下,即使是按区域统价销售,由于没有增值税进项抵扣,经过测算,销售收购卷烟最多也只有15.47%左右的毛利率,远远低于绝大多数从正规渠道购进卷烟的毛利率,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烟草商业部门获利低,从而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因此,如何尽快销售出去收购的卷烟同时又不损伤商业部门的销售积极性,是制定收购卷烟销售价格中很难平衡的问题。
收购卷烟销售时没有增值税进项抵扣。对于依法收购卷烟是否缴税、缴纳何种税、按什么标准缴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各地按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由于收购时被处罚主体不可能开具合法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销售收购的卷烟时没有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
对于收购卷烟和销售收购卷烟,各地积极性不高。收购是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收购的决定权在专卖执法部门手中,一旦符合收购条件,就可以收购,被收购人无权拒绝。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商业收购卷烟积极性并不高。在有些地方,卷烟收购后甚至会出现收购价格与调拨价格的“倒挂”,即卷烟收购价格高于商业公司从厂家正规渠道的购进价格。例如,北方十一省统价区域的某地查获一批无证运输的“中华”品牌卷烟(硬盒),调拨价格为181元/条,该地的统一批发价是360元/条,按批发价格的70%收购,即252元,比从正规渠道购进卷烟的价格高出约71元。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地方因为销售难、赚钱少而不收购符合收购条件的卷烟,除非是当地畅销的、包装完好无损的、量大的、毛利率高的卷烟才有选择地加以收购。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符合收购条件的卷烟往往被执法部门按《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后予以放行。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被处罚后,可以将这些卷烟堂而皇之地投向市场,执法部门不能再给予其罚款等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无形中放纵了违法行为。
事实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按市场批发价格70%收购,是以实际市场状况来制定的,有其历史渊源。实施条例出台时,当时的烟草商业部门毛利率普遍低于30%,按批发价格的70%来收购,行为本身也体现了其目的的“惩罚性”。但是,我们看到,随着商业毛利率的不断提高,现今高于30%的卷烟产品比比皆是,按70%的收购价格规定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惩罚性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商业部门在收购卷烟和销售收购卷烟方面的积极性。
与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决策系统)衔接不畅。卷烟准运证到货确认系统与决策系统结合起来后,收购的卷烟由于没有合法的来源信息,没有交易合同,无法到货确认,无法销售,同时还影响到行业数据统计的真实准确性。
完善收购卷烟政策的几点建议
凡是符合收购条件的卷烟应该一律收购。应把收购看作一项义务。应当看到,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后被处罚人如果继续贩卖这些卷烟将不再受到处罚,这样无疑使这些非正规渠道的卷烟合法化,将严重扰乱卷烟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如果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对符合收购条件的卷烟仅仅是罚款而不收购或有选择地收购后将其余卷烟罚款后予以放行,这无疑是专卖管理的失职。所以,除了霉坏、变质卷烟(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其他符合收购条件的卷烟应该一律收购。
收购价格按区域统一批发价格的70%(不含增值税)确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收购行为发生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按违法行为发生地来确定批发价格符合属地管辖原则。《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专卖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根据行业目前区域统价情况,按收购行为发生地执行的区域统一批发价格的70%来确定收购价格是完全符合规定的。由于收购卷烟没有增值税发票,没有进项抵扣,建议按不含增值税价格来确定《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市场批发价格,即收购价格=市场批发价格/(1+17%)×70%,这样可以适当提高商业销售收购卷烟的获利水平,增强商业部门收购卷烟的积极性。
在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确定方面给予地方一定的裁量权。在实际工作中,每批收购的卷烟质量、生产日期、包装破损度等都不尽相同,制定整齐划一的标准,并不符合实际,如果在收购卷烟过程中给予地方一定裁量斟酌的权力,那么在实践中会更具可操作性。例如收购的卷烟有的在国内并没有销售,可以由地方根据当地销售的同类卷烟平均批发价格的70%来确定收购价格。而所谓“同类”,则由地方根据包装、烟丝质量等来判断;有的卷烟经过长时间恶劣条件下的运输、保管,质量不能保证,可以由当地根据卷烟实际品质,适当降低收购价格;收购的卷烟即使按区域统价销售,也只有不超过16%的毛利率,在遵循既要销售出去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又要避免销售价格过低而扰乱市场前提下,由当地根据卷烟市场情况并结合卷烟质量、包装及生产日期等确定合适的销售价格。
应该入网销售。专卖执法部门依法收购的卷烟,销售部门应当接收并尽快入网进行销售。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上,将这些卷烟纳入正规销售渠道管理,同时也要防止由于销售期过长,卷烟出现霉变等情况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及时缴纳增值税。从全局和长远考虑,即使收购的卷烟销售时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做进项抵扣,也应履行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当然,也可以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协商,对收购卷烟的增值税进口抵扣事项加以明确。
赋予各省一定的改变卷烟销售地点的权限。有的省份收购的卷烟在当地没有销售或销售价格远远低于该产品在主销区的销售价格,如果收购后直接在当地销售,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当地市场消化有困难;与主销区存在巨大价差,导致卷烟回流,增加主销区市场管理难度,形成新的体外循环;等等。遇到这些情况,可以以省份为单位进行汇总,对于当地或本省份没有市场或市场销售价格偏低的卷烟,尽量调剂到畅销的地区或省份。
应设置独立的关于卷烟收购的信息模块,并将其并入决策系统。收购卷烟属于罚没卷烟内容,决策系统应开发单独的编码体系和专门的罚没卷烟进销存数据采集系统,对收购卷烟进行跟踪分析,随时掌握收购卷烟的价格、数量、流向等情况,为行业的宏观决策服务。
出台相关政策对收购卷烟行为加以规范。建议站在行业内部管理、依法行政、加强市场控制和提高数据信息准确性的角度,制定有效措施规范收购卷烟行为。
要培养行业卷烟估价人员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行业外的执法部门查处卷烟后,一般交各地的物价局进行估价。由于物价局按估价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收取手续费,存在着高估价值的倾向,而且由于对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缺乏了解,估值不一定完全合理。随着行业卷烟价格管理工作的规范,建议在各地培养一批合格的估价人员,树立行业卷烟估价的权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把卷烟估价的工作收归行业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作者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