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枝笔”促销活动现场,消费者络绎不绝。
2004年11月3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壹枝笔”商标侵权案。法院认定原告颐中集团提出的“‘壹枝笔’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青岛某公司复制原告“壹枝笔”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对“壹枝笔”商标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一宣判标志着颐中集团成为烟草行业内商标侵权案的赢家,同时,“壹枝笔”商标经过司法程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也是首例经司法认定的卷烟驰名商标。
起因:消费者投诉
此次“壹枝笔”侵权案源自一消费者的投诉。2004年3月,一旅游开发公司购买了商标为“壹枝笔”的雨伞和茶叶作为礼品赠送给到青岛旅游的消费者,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发现这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在产品上无法找到生产厂家联系方式,致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由颐中集团生产,故在与销售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投诉到颐中集团。经颐中集团周密调查,发现有一公司盗用了该集团拥有的“壹枝笔”的商标用于茶叶和雨伞。这一问题引起集团领导层的高度重视,如何保证“壹枝笔”这一历史名牌的形象不受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成为企业关注焦点。
关键:驰名商标
的认定为解决好这起侵权案,颐中集团委托律师给销售方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就侵权行为做出说明,停止销售冒牌产品,并保留诉讼的权利。但销售方的态度强硬,声称通过商标检索及代理查询,发现“壹枝笔”商标没有在雨伞和茶叶类别上进行防御注册,因此他们的行为符合商标法规定。原告无法按照普通的商标侵权案对被告的上述行为进行诉讼,并保护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的使用。
在律师的帮助下,颐中集团另辟蹊径在司法解释中找到了解决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该给予赔偿。因此要保护“壹枝笔”品牌形象不受侵犯,能否通过司法程序认定“壹枝笔”是驰名商标成为维权的关键。因为只有在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前提下,法院才会依法制裁仿冒者,保护商标的合法利益。
突破口:满足驰名商标条件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要认定“壹枝笔”为驰名商标,必须审查以下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悉程度:“壹枝笔”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壹枝笔”商标宣传工作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壹枝笔”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原告的申请下,法院委托专业公司就“壹枝笔”商标在吸烟消费人群和经营者中对其品牌认知度、知名度和美誉度等方面进行社会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法院认为,“壹枝笔”作为颐中集团的知名品牌,于解放前已家喻户晓,在我国恢复商标制度后,于1960年1月1日由青岛卷烟二厂注册。自1996年至今,该商标至少持续使用了近8年,卷烟产品已销往二十多个省市,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品牌形象宣传已覆盖全国,卷烟产销量、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在行业内同类产品中成绩显著,产品多次获得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被国家烟草专卖局列入《卷烟产品百牌号目录》,并摘得巴拿马国际博览会金奖,这足以证明“壹枝笔”品牌历史悠久,是国内著名的烟草商标之一。法院认为,无论是有关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壹枝笔”商标的评定还是社会调查机构在消费者或经营者中做出的调查结果,都从主客观上反映了该卷烟品牌在相关公众心理认知程度上已达到知悉的程度。正是由于“壹枝笔”卷烟商标有着较高的知名度,才致使一些仿冒者铤而走险,从而产生制假、贩假、售假和恶意抢注商标等侵权行为。“壹枝笔”商标完全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法定条件。
判决:一审颐中胜诉
依照司法解释,并非只要将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是否误导公众是判定侵权与否的主要条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壹枝笔”商标独特的设计及商标的长期使用使其具有显著性:具象式欧洲中世纪风格的鹅毛笔为主图案,突出了该品牌的典雅、大方的主题,在高档卷烟烟标设计上独树一帜;上世纪90年代恢复生产后很快风靡全国,突现了该品牌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力。而被告方侵权产品茶叶与香烟同属生活消费品,两者的消费群体基本相同,雨伞作为生活必需品,持有者具普遍性。出现质量问题后消费者投诉到颐中集团更是说明了被告商标使用行为的确误导了社会公众,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淡化了“壹枝笔”商标的显著性,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一审判决颐中集团胜诉,被告方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颐中集团青岛卷烟厂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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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枝笔”绽放活力
“壹枝笔”作为颐中集团的著名品牌,自上世纪40年代诞生之日起,便以其卓越的内在品质、独特的商标设计受到富商大贾、社会名流的青睐,一度风靡全国,家喻户晓。上世纪90年代重新推出后,很快畅销全国,并进入中国免税商店总店销售,远销加拿大、新加坡、南非、菲律宾、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近年来,颐中集团围绕“做大做强品牌”、“做精做强企业”的整体思路,整合企业内部资源,精心打造搏击市场的强势品牌,确定将“壹枝笔”作为企业的主导品牌进行重点培育,使这一品牌的文化内涵更加丰富。系列品牌一经推出,销量增长迅猛,消费者好评如潮。特别是金奖“壹枝笔”推出后,其独特的外包装设计、精益求精的内在品质,并被赋予“激情、活力、智慧、成功”的新内涵,在高档卷烟中独树一帜,深受消费者的喜爱。该品牌在巴拿马国际贸易博览会上摘得金奖,更充分证明了该品牌所拥有的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深厚的消费者基础以及巨大的无形资产价值。“壹枝笔”系列产品推出后,华贵“壹枝笔”销售业绩一路飚升,单牌号销量一年时间即达到了近两万箱;新贵“壹枝笔”对传统设计技术进行大胆创新,采用有选择的降焦减害技术,提高了卷烟吸食的安全性,产品上市后,更是反复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产品的配方设计,力求成为能够最大化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精品。
“壹枝笔”系列产品推出后深受消费者的喜爱,销量一路攀升。一个深受销区公司和经销户喜爱的驰名老品牌正在焕发着新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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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实行双轨制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对驰名商标保护提出的新要求,我国重新构建了以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双轨制认定、事后认定、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为特征的公平、开放、规范、动态性的驰名商标新认定机制,从而真正体现出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意义。
驰名商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是在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最早提出的,现行的对保护驰名商标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是1967年修订的《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驰名商标的认定的主管机关是指成员国主管确定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或主管实施驰名商标保护的行政、司法或准司法当局,并不局限于行政主管机关。
相应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革,改变了原有的由行政机关单一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实行法院认定与商标主管行政机关认定相结合的双轨制。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在法定条件下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界限。
在新建立的认定双轨制模式下,对未经行政认定的商标驰名与否,法院应当有权直接作出裁决。也就是说,鉴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制度,商标局和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权的效力是不相同的。商标局的认定权不具有终局性,应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相反,法院对驰名商标的确定权具有终局效力,直接决定了驰名商标的最终归属,这也体现出现代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以上链接资料由颐中集团青岛卷烟厂任胜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