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清产核资,中央企业共清出不良资产3521.2亿元。在这些资产损失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可清理和可追索的债权、投资以及实物资产。
据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11月7日召开的中央企业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强调,加强不良资产管理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手段。中央企业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清产核资账务核销和转为减值准备基数不良资产的清理工作。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处理不得力的企业,国资委将统一委托给国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处理。下一步,国资委将根据企业财务决算中反映出的不良资产处理工作结果,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工作,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任期工作的一项重要财务指标,督促企业做好不良资产清理回收工作。与此同时,国资委将抓紧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每笔资产损失都弄清事实,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