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半月刊 综合版 2005年10月15日出版  第20期  总第315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 中国烟草杂志社主办
首页 -> 要闻 ->正文
卷烟生产企业不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教育费附加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开征的,其目的是为了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加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此次修改把附加率提高到3%,与“三税”同时缴纳。

鉴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全国卷烟生产企业处于全行业亏损的状况,国务院曾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烟草行业负担的税率较高,国家保留了对卷烟生产企业的这一减征政策。

近年来,卷烟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好转,企业利润逐年增长,已经有能力全额缴纳教育费附加。为增加教育资金,改善基础教育,《决定》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依法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来源:新华网)



《中国烟草》

打印 】 【 关闭

Copyright © 2004-2005 echinatobacc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烟草杂志社 版权所有。
本网站所有内容均受版权保护,未经版权所有人明确的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媒体翻印或转载本网站的部分或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