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为世界控烟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全球卫生界、烟草界以及社会上激起了强烈的反响。今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公约》;对于《公约》的签署之路,我们已经划上了一个相对圆满的句号,而对于我国的控烟工作来说,又将踏上一条更加艰巨和实质性的道路。于政府而言,《公约》无疑意味着责任和义务;而对我国烟草,《公约》无疑是一种约束和准绳。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公约》,将对我国烟草业产生较大影响。(汪为民 摄)
酝 酿
那位名叫拉齐奥·吉雷兹的船员很不幸。他在1492年跟随哥伦布到新大陆时发现土著人点燃烟叶吸食,出于好奇,他亲自尝试了一下,并由此被确认为欧洲第一位吸烟者。结果,在回国后,邻居们对他嘴里冒烟惊讶万分,并肯定他是魔鬼附身,宗教法庭把他投入了监狱。
在拉齐奥·吉雷兹被投入监狱后的500年的时间里,烟草一直被人们诟病和赞美,争议相伴,毁誉相随。其间,历经三次全球控烟浪潮之后,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又举起了全球控烟运动的大旗。是年,该组织下属的泛美卫生组织指导委员会、美洲区域委员会及欧洲区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控制吸烟的决议,开始推动世界性的控烟工作。
在历经27年的探索之后,1996年5月,第49届世界卫生大会召开,191个成员国达成了建立《公约》(Frame 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FCTC)的协议。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新任总干事布伦特兰博士提出了作为内阁两大新项目之一的无烟倡议行动(Tobacco Free Initiative,TFI),并将制定《公约》作为任期目标。1999年,第52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WHA52.18号决议,决定着手制定《公约》及相关议定书,同时决定成立由所有成员国参加的政府间谈判机构和《公约》工作组。
世界卫生组织在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一次会议之前,2000年10月在日内瓦举行了两天的控烟公约听证会。随后,《公约》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一次会议召开,谈判机构代替《公约》工作小组开始开展实质性工作。
2001年4月30日至5月5日,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召开了《公约》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二次会议。此次会议根据谈判机构第一次会议期间会员国提出的意见,对拟定草案内容的结构作进一步的探索和合理精简。到2002年10月,政府间谈判机构共进行了5次会议。
通 过
2003年5月21日,在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经过历时3年6轮的谈判,世界卫生组织的192个成员国通过了第一个限制烟草的国际性条约。世界卫生组织前任总干事布伦特兰女士把这一天称为“历史性的日子”。当时国际社会对此评价为:这是一个划时代的开始,是世界上第一个限制烟草的全球性公约,也是人类公共卫生领域和控烟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公约》通过之后,从2003年6月16日起开放以供各国签署,南非卫生部长姆西曼于当天代表南非政府在瑞士日内瓦签署了《公约》,从而成为第一批签署该公约的国家之一。继南非之后,平均每个月有10个国家签署。而按照规定,《公约》应自第40份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于保存人之日后第90天起生效。秘鲁11月30日成为第40个批准《公约》的国家,因此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12月1日在日内瓦宣布,该条约于2005年2月27日正式生效。在《公约》正式生效的当天,共有167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其中57个国家已批准了公约,因此,《公约》也成为历史上被成员国批准速度最快的国际条约之一。
参 与
自2000年10月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开始《公约》的制定工作以来,我国政府就派出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代表团参与了全部6轮谈判以及相关小组的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也派出代表参加了《公约》的谈判。政府代表团组成单位有:国家计委、卫生部、原国家经贸委、外交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烟草专卖局以及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中国常驻日内瓦代表团。

2001年7月,国家局就成立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案研究小组,专门对《公约》的条款进行研究,最后把意见提交给中国政府代表团再讨论,绝大部分意见都被采纳,在谈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参加谈判的国家中,中国是第一个派烟草界代表参加谈判的。当时,世界卫生组织并没有要求烟草界参加谈判。后来,俄罗斯、日本等一些国家也有来自烟草业的代表参加谈判。
2003年11月1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大使在纽约联合国法律事务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从而使中国成为第77个签署该公约的国家。王光亚大使在签字仪式后曾表示,“签署《公约》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控烟工作的具体表现”。他还说:“这对人类,包括中国人民的身体健康都非常重要,所以我们积极参与这项公约的起草,参与这样的过程。所以,我想中国签署这个公约证明我们对世界卫生组织的行动给予支持,而且我们也愿意在这个框架下和世界各国就控制烟草问题进行合作。”
联合国法律事务部条约处负责人科霍纳对我国的签署这样赞赏:“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且经济蓬勃发展的大国,中国的签署将为其他国家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中国政府的这项最新行动具有积极的意义,它将推动许多发展中国家行动起来,早日签署《公约》。”
履 约
就在王光亚大使签署《公约》的当天,“卫生部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能力建设研讨会”在上海召开。
2004年3月23日,卫生部和全国爱卫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就2004-2005年的重点控烟工作做出了原则规划和部署,这是在《公约》生效前卫生部门控烟活动的国家行动规划。
2004年5月29日,中国吸烟与健康协会主办的“首届WHO《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专家论坛”在北京举行,论坛的主题是“依法控烟、保障健康”。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议,标志着《公约》在我国生效。

我国烟草行业正加强与医疗卫生部门及科研机构的合作,以积极的态度,正确认识和对待“吸烟与健康”问题。(汪为民 摄)
面对《公约》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表示,对于我国政府在烟草控制上的立场和态度表示坚决拥护,并愿意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未来《公约》生效后的履约过程中。我国烟草行业近年来通过进一步加大降低卷烟烟气中有害成分研究的力度,充分发掘和利用各种有效资源,研究、探索和完善新的生产工艺和配方技术,努力生产能够被消费者所接受的低危害卷烟产品。同时,我国烟草业正日益注重加强与医学、卫生部门及科研机构合作,以积极的态度,正确认识和科学对待“吸烟与健康”以及烟草控制问题。
声 音
《公约》生效对我国烟草行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虽然现在还难以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我们应当重视可能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积极的反应。为此,本刊收集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声音,了解他们对于《公约》生效的认识和态度。
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对于一个对人类健康有促进意义的国际公约,应该采取明确、积极的态度表示支持。
有官员在谈到《公约》时这样说
《公约》是烟草消费者和人类的福音!
这是国内某媒体对《公约》的赞誉。对于反烟及控烟,媒体非常积极地跟进
控烟是好事,应该受到普遍欢迎!
一位卷烟消费者在说完“欢迎”之后,又做了如是补充:戒烟也是好事,但是实在太难做到了
烟草行业要对国际控烟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积极加强人才培养,这也是维护自身形象和正当利益的需要。
有人谈到,面对《公约》,烟草行业应在人才储备方面与时俱进
中国烟草行业的品牌太多,这也给控烟造成了压力,如果适当限制品牌的数量,对于控烟的大环境是有利的。
在“大企业、大市场、大品牌”战略的指导下,卷烟工业进行了资源整合。整合后的企业和品牌资源相对集中,更利于行业集中精力进行低焦低害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从而达到《公约》规定的要求
控制烟草制品使用并不等于与烟草产业作对,烟草控制和国民经济从最高的目标上讲是统一的。
换句话说也就是,控烟不会像有些人讲的会立即导致卷烟厂“关门”、工人失业、破坏和影响国民经济
《公约》对广告、促销和赞助的禁止或限制,将使我国烟草行业培育、发展、壮大民族卷烟品牌以获取相对于国际品牌在本土市场的优势效应的难度加大。
所以,我们要好好研究这些领域当中的条款,对议定书涉及的问题,提早制定出适合我国法律和国情的合理方案
按照《公约》要求,在卷烟包装中至少要在30%的可见面积上印上醒目的文字或图像,用来提醒消费者吸烟可能导致足以致人死亡的各种疾病。这一措施,将使我国卷烟的包装发生重大变化,如此一来,我国卷烟消费中以礼品消费为主的高档卷烟销售将会受到影响。
目前我国高档卷烟以礼品形式的转移性消费为主,但由于包装的巨大变化,将可能导致我国高档卷烟从礼品形式的转移性消费市场上快速衰退。一位烟草企业管理人员表现出这样的担忧
《公约》是“捆在全球烟草业身上的绳索”。
有人打了这么一个形象的比喻,还讲到对烟草包装、健康警语、警示面积、信息披露、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等具体规定,像是给烟草业戴上的“紧箍咒”
在科学、客观、公正地看待烟草对健康的实际危害的同时,应该看到吸烟与健康问题并非单纯的理论和概念问题,而是一个现实的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文化问题。
烟草行业关系到国家财政、地方经济、卷烟消费者的权益、相关从业人员的生计等一系列问题,全社会应为控烟行为注入更多理性思考
控烟是有一个过程的。
有人提出控烟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但从总体上来说,《公约》今后对烟草行业各方面的控制会越来越严,烟草业将在日益严格的条件下生存
我国大规模制定或修订烟草广告限制规定的可能性并不大。
一位工商管理人士认为,目前我国的烟草广告管理与《公约》对烟草广告的控制要求基本一致。因此,“修订”的可能性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