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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综合版 2005年07月15日出版  第14期  总第309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 中国烟草杂志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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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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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秩序整顿

案例一:

2004年8月18日,广西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广西区局党组原成员、副局长陈尧,广西区局安全保卫处原安全员黄大杰,广西区局政策法规处原处长庾忠和犯贪污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10年、10年和5年;将3人退出贪污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发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黄大杰采取重复报领方法,虚报6份《奖励检举协办烟草案件有功单位人员审批表》后分别交给赖乃和、陈尧审批。此后黄大杰持该表从区局财务处共领出人民币109.5万元并存入交通银行其个人存折。1998年1月和8月,黄大杰两次取出人民币35万元交赖乃和进行私分。同年12月,黄大杰即将调到柳州卷烟厂工作,手上仍留有尚未处理的举报奖、协办费和其他公款25万元人民币。经请示庾忠和、陈尧后,该款由黄大杰领出私分,陈尧、黄大杰、庾忠和分别分得人民币10万元、8万元、7万元。

——摘编自新华网《广西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陈尧贪污被判十年》

烟叶流通秩序整顿

案例二:

2003年,××省××州局(公司)将94万担烟叶收购计划分解到7个生产县和6个试产县,但未具体下达种植面积,导致××州分公司试产县烟叶大量超收。经查实,××州分公司2003年下达给试产县烟叶收购计划2.6万担,而实际收购数量27.36万担,其中:收购个体烟贩烟叶8.07万担,其余为县“烟办”非法收购,且有相当数量的烟叶为跨省收购。××州分公司和试产县公司,为县“烟办”非法经营烟叶提供结算、准运证、增补计划等相关手续,使原属体外循环的烟叶进入了烟叶流通的正常渠道。州内运输以准运证申请表替代准运证,个别试产县公司甚至将空白的准运证申请表盖章后交由“烟办”自行开具。××州分公司和试产县公司及××省烟叶公司从中收取手续费631.23万元。免去何某××州分公司经理职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分别给予副局长林某、副经理殷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下属5个县公司李某等8人(局长、副局长)行政处分。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通报整理

案例三:

××省××县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经理马某在2002年至2003年烟叶经营中,存在领导组织在某地收购外地烟叶,利用烟贩子销售烟叶并支付中介费,以及虚开烟叶收购发票,虚列烟叶扶持款,用于支付中介费的事实。经调查核实,2003年春,马某派人在某地收购74.6万斤外地烟叶,总价值388万元。2002年至2003年期间,××县烟草公司经中介人销售给3家省外卷烟厂4.22万担烟叶,许诺支付中介人好处费累计1140万元,实际支付260万元,未付880万元。2003年春,马某安排烟站开具烟叶收购发票562.7万元,其中虚开烟叶收购发票174.7万元。另外,虚列烟叶扶持款100万元,总计274.7万元,用于支付中介费260万元,支付银行贴现利息14.7万元。

分别给予××县局局长、经理马某行政撤职处分,党组成员、副经理王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其副经理职务,党组成员、副经理吴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原××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省局责成××县局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根据豫烟办通报整理

卷烟体外循环治理整顿

案例四:

2003年3月12日,××卷烟厂销售科副科长李某同个体烟贩朱某某联系销售卷烟555万支,并要求朱某某先将货款打入其个人账户。3月14日,李某在核实货款已到账后,使用××卷烟厂与××县烟草公司的卷烟购销合同,办理准运证,联系司机,从卷烟厂仓库装运卷烟555万支,发运给朱某某。3月16日,这批卷烟被公安机关查扣。

给予××卷烟厂厂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副厂长撤职处分;××省局责成该卷烟厂给予直接责任人李某开除处分。

——根据国烟办通报整理



《中国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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