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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综合版 2004年03月15日出版  第6期  总第2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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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条例:党建史上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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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中央反腐败斗争已经从依靠领导人的政治意愿转移到依靠制度规范,反腐斗争的制度建设步入新的阶段。作为配套实施的党内法规,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事前监督,将领导干部列为监督重点;纪律处分条例则侧重事后处理,针对的是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二者在内容上相互补充,共同体现了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精神主旨,两部条例均是党建方面里程碑式的文件。

发展党内民主 加强党内监督

刚刚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发展党内民主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并把它作为条例的主线。这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重要原则、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以及现阶段加强党的建设的实践需要设计的。党内民主是实现党内监督的基础。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条例,充分认识发展党内民主对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是关键环节。

民主是监督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监督。党内监督是由各个方面的监督构成的,如上下级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专门机关与一般组织和个人之间的监督等等。其中,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着重要职权,拥有一般组织和普通党员个人无法比拟的决策权和影响力,因而他们既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又是在党内实现广泛、到位的监督的重要条件。而要实现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没有充分的党内民主作保障是不行的。党内监督条例以党内民主为主线,自始至终贯穿着民主原则。条例共有23处出现“民主”一词,明确提出要“发展党内民主”,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对开好党内民主生活会做了细致具体的规定。条例的核心部分——“监督制度”一章,更是突出了发扬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可以说,条例为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实现党内监督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实行党内监督,才能贯彻执行好这个条例,使党内监督在现有基础上前进一大步,使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更上一层楼。

发展党内民主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发展党内民主要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现阶段则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引导、保护和发挥全党同志的积极性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来开展。要鼓励广大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敢讲真话。从党的中央委员会到每一个基层组织,从领导机关决策到在党的会议和报刊上参加政策问题的讨论,从党内选举到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都要充分发扬民主。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为重要内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要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党的上级组织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的决定时,要及时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

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要注意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的渠道,使党员的意见、建议、批评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在党内生活中要发扬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认真查处各种侵犯党员权利、压制批评甚至进行打击报复或诬告陷害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是依据民主集中制的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建立起来的,并把民主集中制确定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都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运用于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更是重视发展民主,并在党内和社会政治生活中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形成了鲜明的领导风格,深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拥戴。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坚定地树立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自觉贡献力量。 (新华社评论员)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

中共中央最近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党的纪律极为重要,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基础上修订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科学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试行条例”试行近7年来的实践经验,认真贯彻了党的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科学论断。《党纪处分条例》的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与时俱进、制度创新:它顺应时代要求,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应当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在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时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以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它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更好地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它注重发挥纪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

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是党的各级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首先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把学习《党纪处分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的纪律的要求结合起来。要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加大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进行遵守党的纪律教育的力度,把培养和增强广大党员的纪律观念与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党的各级组织尤其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的地方和单位存在的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人民日报社论)

反腐斗争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中央纪委负责人就《党纪处分条例》颁布答新华社记者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请您谈一谈为什么要修订颁布《党纪处分条例》?

答:中共中央最近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试行条例”试行近7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纪处分条例》也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进行制度创新,做到与时俱进。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我们在1995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行条例”发布实施近7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问:中央纪委是本着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开展《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工作的?

答:中央纪委进行《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宪法、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遵循“行、改、废、立”的原则,使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更加充实完善,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问:请您谈一谈中央纪委是如何开展《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工作的?

答:从2001年12月开始,中央纪委成立了修订小组,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开始了《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先后赴一些省、区、市进行了调研,并广泛听取了各省(区、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政法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党建、法学、逻辑学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期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明确指示。经广泛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和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了《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先后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

问:《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创新?

答:《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将“试行条例”十三章修订为十五章和附则:一是在“总则”中将“试行条例”第一章和第二章合并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章,即“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在“总则”中增加了第五章,即“其他规定”。二是在“分则”中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第八、九、十、十一章。同时,对“试行条例”第九章“经济类错误”进行了分解,其内容分门别类纳入有关章节。三是在“附则”将“试行条例”第十三章章名删去,主要条款纳入“总则”第五章。

原“试行条例”分三编,十三章,共一百七十二条;现《党纪处分条例》分三编,十五章和附则,共一百七十八条。其中,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保留了三十八条;对有关条文修改、调整形成了九十六条;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不再写入的有七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其创新主要体现为:

一是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贯彻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规定作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三是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更好地维护了党的良好形象。

四是注重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

五是严格规范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程序,有效解决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出现党纪处分决定不落实或者难以落实的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处分决定的严肃性,《党纪处分条例》对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期限、方式和应当办理的相关手续等事项,以及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是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规范《党纪处分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明确规定《党纪处分条例》的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对于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七是为了与国家法律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保持一致,对于党员在《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前违纪行为的处理,《党纪处分条例》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确提出:“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问:请您谈谈中央纪委对贯彻《党纪处分条例》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应当认真、深入地学习,切实掌握《党纪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党的各级组织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做好《党纪处分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纪检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执纪工作水平,严格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各级纪检机关要搞好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对于有案不查、有纪不依,甚至替违纪者说情开脱、袒护包庇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八大亮点

亮点之一:以党内民主为主线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根据党情、国情以及现阶段人们的认识水平和承受力,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亮点之二: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 实践反复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有关专家表示,在构建党内监督体系时,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正是条例一个突出的特点。

亮点之三:重大监督问题初步解决 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如何在党委会中借鉴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形式营造良好的民主氛围?……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在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在去年10月举行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条例将这一做法制度化,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映的问题。这一个重要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应该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亮点之四:“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 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条例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约措施,其中外部措施有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等,内部措施有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集体领导制度等,这些都是对“一把手”的制约。

亮点之五: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条例在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时,既重视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思想。坚持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监督者;另一方面也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的监督制约,保护支持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以防监督者借监督之名而行诬陷之实。

亮点之六:监督职责划分更明确 条例明确了监督职责的划分,对党的委员会及其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明确了在党内监督方面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履行的5项职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4项责任,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监督其常委、委员等主要负责同志;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个人要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等的工作和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等进行监督。

亮点之七:党内外监督相结合 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绝不意味着排斥或拒绝党外监督。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一节“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

亮点之八:立足实际 操作性强 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何,是影响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中央纪委负责人指出,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一劳永逸,不求解决所有问题。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做法,不再停留于原则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条例对如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如何进行调查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党组织、党员、党代会代表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

专家点评《党内监督条例》

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党内监督条例》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近83年、在全国执政近55年来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诞生以来的第一部专门规定如何进行党内监督的党内法规。它的应运而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党内监督条例》经过认真总结历史经验,针对现实中对各级主要负责人监督乏力的实际,特别重视对各级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这样规定,既有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做依据,又有现实的突出问题做参考。另外,《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6个监督主体和10项监督制度,可以说形成了一个监督体系,既包括了监督上级、也包括监督下级、还包括监督同级。反映了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主线,体现了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既严格要求、又关心爱护的原则。作为参加起草者,我深刻地体会到,《党内监督条例》总结、吸取了以往的诸多经验教训,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陈述)

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党内监督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可喜一步。对于党内监督,以往的规定只散见于党章和有关文件,或比较原则,或规格比较低,不系统也不规范,难以贯彻执行。专门的监督条例出台,标志着党内监督在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党内监督条例》对监督“重点对象”给予了合理定位,明确把“一把手”规定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这样的思路和定位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样来规定,按照我的理解,是因为“一把手”对于搞好党的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而这些人又是最需要监督但却是长期最缺乏监督、也最难监督的。如果能够围绕这些监督的“重点对象”建立起一套强有力的党内监督制度,并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那么,整个党内监督问题以及党内其它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王贵秀)

走向制度监督的里程碑 我们党对加强自身的监督一直是高度重视的。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十分重视党内监督工作,1962年邓小平就作出了“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的重要论断。江泽民同志主持中央工作不久,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一部《党内监督条例》。从1990年到现在,十三年磨一剑。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加强领导,中央纪委认真努力,在全党同志的支持和企盼下,《党内监督条例》应运而生,如期面世。

《党内监督条例》在此时的诞生,具有很强的突破意义和昭示作用,它既来自中央领导层的执政体验,也来自人民群众的呼声,反映了党完善自我的坚定决心。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要成果的《党内监督条例》,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学者李永忠)

依“法”治党的集中体现 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要不要监督和制约?这是《党内监督条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法治和政权理论角度说,任何一种权力缺乏监督必然滋生腐败。《条例》的出台是执政党的地位决定的,是党内生活的客观需要。

《条例》真正把责任和权利统一起来。发动全党来搞监督,这是我们党成立后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建设的一个基本经验。这对解决党内作风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条例》把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教育、制度、监督的反腐败体系具体化,这是党内民主生活正常化的基本保证,使党内监督有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条例》的出台使监督不仅听得见、看得见,也抓得住,在组织上有了强有力的保证。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它规定了追究程序、保障程序和组织处理程序等。这就非常符合一个执政党的党内“大法”的原则,也是党内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总之,《条例》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是我们党依“法”治党精神的集中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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