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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经济版 2004年03月01日出版  第5期  总第2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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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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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及交易的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限制。办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企业进行国有产权交易活动时所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经相应批准机构批准或决定,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产权转让信息要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渠道进行披露;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产权交易方式;产权转让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要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及其他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所涉及各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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