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执行上述政策,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强调,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执行。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