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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经济版 2004年11月01日出版  第21期  总第292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 中国烟草杂志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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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9月13日,国家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处以上干部《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在国家局职工培训中心举行了开班仪式。国家局副局长张辉在开班仪式上谈到:“要通过系统地学习,引导大家掌握国家有关行政许可基本的法定要求,明确烟草行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与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向、目标和进程,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为烟草行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奠定思想基础。”

开创烟草行业依法行政新局面

张辉/文

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衡量,《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法》这两部法律都与烟草行业紧密相关。

1、从立法角度看,《行政许可法》与《烟草专卖法》既有有机联系,又有明显区别。

两部法律的相同之处:《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都对行政许可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两部法律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是性质不同。《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各部门共同行为的法律,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政府所有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都应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烟草行业也不例外;《烟草专卖法》是规范烟草这一特殊行业的法律,只是约束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涉及烟草行业的行政行为。

二是调整对象不同。《行政许可法》主要调整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是一部主要规定如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性法律,侧重点在程序,不涉及各个行政部门有哪些具体的行政许可权限;《烟草专卖法》主要调整在国家专卖专营管理体制下,对烟草专卖品的产供销、内外贸实行专卖专营管理,重点规定了哪些机关可以行使烟草专卖许可权以及行使哪些许可权,基本没有规定如何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程序。

两部法律的有机联系:从烟草行业的角度可以看到,《行政许可法》与《烟草专卖法》是相互联系的,相互补充的。

第一,《烟草专卖法》解决了“何种机关有何种许可权限”的问题;而《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这种行政许可权如何规范行使的问题。烟草专卖法律不会因贯彻《行政许可法》而取消。《行政许可法》从行政管理法定程序上给《烟草专卖法》作出了有力补充。

第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3条规定,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就是说,烟草行业组织实施烟草专卖法律赋予的权力运行程序,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第三,《行政许可法》使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更适应现阶段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发展要求,从而为我国烟草专卖体制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烟草行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不但不会影响《烟草专卖法》的效力,而且还会推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向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方向实现新的跨跃。

2、从依法管理的格局看,今后烟草行业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依法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管理,将主要依托两个法律依据:

一是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的法定授权,继续依照国家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好烟草专卖、专营管理工作。

二是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程序性规定,规范实施烟草专卖专营的行政管理过程。

这两部法律同等重要,必须同步执行。既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厚此薄彼。

3、妥善处理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和烟草专卖的关系: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涉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家局共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2项。其中,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9项,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项目5项(包括涉密行政审批项目1项)。(摘自张辉副局长在国家局机关《行政许可法》培训班上的讲话,标题为编者所加)


《中国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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