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日前发出关于调整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关于取消“棉纺细纱机准购证核发”的精神,决定自2004年8月2日起,取消对棉纺细纱机实行的“准购证”管理,对进口新型棉纺细纱机、气流纺纱机、喷气纺纱机等涉及棉纺生产能力的设备不再进行核准。
为做好取消新增棉纺生产能力核准后的监督管理,加强行业引导工作,促进棉纺织工业持续健康发展,通知提出六项要求:
一、加强行业发展引导;二、鼓励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三、严格限制落后设备的生产、使用;四、继续加强二手设备进口管理;五、大力促进纺织机械制造业发展;六、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