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一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反映,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近日,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这些问题予以明确。
一、关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资产处置与《办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辅业改制分流 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确定问题。中央企业按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暂由中央企业确定其转让行为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或自行决定;地方企业暂由地方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
三、关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有关操作问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由转让方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
四、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及落实问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是相关批准机构审议、批准转让行为以及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落实相关事项的重要依据,转让方应当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充分论证和深入分析;妥善处理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问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做好转让方案各项内容的落实工作。
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问题。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广泛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必须加强对转让公告内容的审核,产权交易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管理。
六、关于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问题。为保证有关方面能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