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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综合版 2004年07月15日出版  第14期  总第286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 中国烟草杂志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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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油高于15毫克7月1日起不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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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国家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卷烟焦油限量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自今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卷烟将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在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对今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高于15毫克/支的卷烟,将被视为不合格产品。此规定同样适用于进口卷烟。

今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盒标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卷烟,仍可继续销售;

自今年7月1日以后,各卷烟生产企业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卷烟,其标注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盒皮,一律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销毁手续,予以销毁,不得使用;

各级烟草质检站要加强对今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卷烟的质量监督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完整。

相关解释

为了减少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自2000年国家局首次提出焦油限量要求以后,已连续三年卷烟产品降焦幅度每年在0.5毫克/支以上,2003年全国平均加权焦油量已下降到14.3毫克/支。这也就是说,国内各大卷烟生产企业完全有能力达到此次《通知》的要求。7月1日以前,国家局陆续收到了重点工业企业法人关于停止生产焦油量15毫克/支卷烟的保证书。

同时,国家局也考虑到,为了众多零售户、尤其是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明确规定在此之前生产的此类卷烟仍可销售,从而真正做到了降焦工作的平稳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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