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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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的范围做出明确界定,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六类事项分别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这一法律还规定,如果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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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建设的又一里程碑
行政许可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一种有效手段,为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和采用。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行政审批设置过多过滥,程序繁琐,很多已经成为阻碍经济发展、损害公民权利的扰民制度,有些还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近百部法律、400多部行政法规涉及行政许可,还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一大批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对行政许可作了设定。全国性行政许可事项最多时达4000多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许可一般也在2000项以上。行政许可程序繁琐,不同部门相互推诿。许可条件和标准的随意性和缺乏可操作性,更是让申请当事人无所适从。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7日通过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种类、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检查监督、收费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上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取消不必要的限制;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设定权限,有利于减少许可事项,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许可程序,杜绝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被一些专家誉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表明我们的政府正加速从管制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它的颁布、施行,将对推行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必将给行政机关转变政府职能带来一次革命性的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