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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经济版 2003年09月20日出版  第18期  总第264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 中国烟草杂志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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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传德:行政执法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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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烟草专卖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保证我国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今后一个时期的依法行政工作,应当在专卖执法的“合法性”上,做实做细。

一是执法主体要合法。判断是否依法行政,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看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这里需要强调两个问题:一个是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这种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有些地方提出撤销县(区)级烟草专卖机构,设立地级烟草专卖的分支或派出机构。这涉及到分支或派出机构能不能够执法的问题和由地级统一执法能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的问题,需要慎重对待。第二个问题是临时聘用人员不能单独执法,这些人员可以协助我们的专卖稽查人员执法,但不能单独执法。

二是执法依据要合法。在专卖执法过程中,使用的依据是否合法非常重要。一是所使用的法律依据,下位法不能超越上位法。一些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有些直接与《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专卖执法人员直接适用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这是错误的。例如,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规定没有喷码、贴标的卷烟一律没收,这是明显违反《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只能按照《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乱渠道进货处理;二是适用法律要准确,现在有些地方办案定性不准,根本原因在于不能正确或准确适用法律。

三是执法权限要合法。一是不能滥用职权,不能越权、越位、越界执法。关于越权执法,就是法律没有赋予某项行政执法权或行政执法强制措施的权力,而行使或使用了某项行政执法权或行政执法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的问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赋予我们这项权力,但是有些地方还在使用这项权力。越位执法,是指各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权限是非常明确的,工商管哪些案件、海关管哪些案件是非常明确的。当然,在实践中也有相互交叉的地方。但是对一些有明确规定的我们不能越位。不能说人家不到位我们就越位。关于越界执法,首先,我们的烟草行政执法权是一种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是以地域为界限的,是地域管辖,离开了所属地域界限,就没权去管。二是不能失职、渎职。行政执法不作为实际上是一种渎职、失职。也就是说,如果对该查处的不查处,对该处理的不处理,实际上是一种渎职、失职行为。随着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强,以后受到失职、渎职追究的会越来越多。三是不能徇私枉法。就是不能办人情案、关系案、滥用自由裁量权和办案畸轻畸重。

四是管辖权限要合法。这个问题本属于“执法权限合法”的范畴。为什么单独提出来?就是它在我们专卖执法实践中出现了问题,显得十分突出。在整顿市场秩序过程中,有些专卖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嫌过程犯罪的违法案件是否向司法机关移送以及如何移送,不了解、不熟悉有关法律规定;有些专卖执法机关因受利益的驱使,往往将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仅影响了执法的效果,而且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损害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里特别强调:该移送的案件,必须依法及时移送。各级烟草专卖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要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照国务院于2001年7月4日颁布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是执法程序要合法。我们必须坚决纠正轻程序重实体、重口供轻证据的做法。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不办冤假错案。现在各地探索一些很好的做法,我们可以一边探索一边推广。比如北京市烟草系统的“案卷评查制度”、“查处分离制度”,实际上都是在程序上保证案件合法、避免冤假错案的行之有效的做法。

上述五条要求,是判断烟草专卖执法是否依法行政的基本尺度和标准。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在专卖执法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规范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摘自杨传德副局长8月27日在专项治理卷烟体外循环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中国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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