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载,浙江省某县交通局工作人员陈维等人拦住驾车行驶的李某,以乘客身份要求将其送至某地。到达后,陈维等人向李某表明身份,以李某无证营运为由对其罚款1万元并扣留该车。李某不服,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交通局工作人员利用诱骗方法收集、取得的证据程序不合法,不能成为诉讼证据,因此请法院判决撤销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暂且不论结果如何,但是交通局工作人员陈维等人在行政执法中采用“钓鱼”手段来取得证据是否合法,成了本案的焦点。笔者认为,法虽然无明确规定,但陈维等人的这种“钓鱼”式执法行为当属违法。因为,作为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讲,法无明令禁止即合法;而对政府机关的公务行为来说,法无明确规定即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条中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便是“依法行政”之核心所在。
目前,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我们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也有类似的现象存在。比如去年开展的卷烟市场“四无达标”活动中,一些单位为了提高本辖区卷烟市场净化率并能顺利通过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采取了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卷烟零售市场进行检查。特别是在暗访中有的单位采用了“钓鱼”式检查,有的甚至还把它作为一项检查考核的内容来进行组织部署落实。但是据笔者了解,这种方式虽然对提高卷烟市场占有率和控制率有一定的效果,然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这种超越行政机关法定权限,通过不合法的方式来“诱民入瓮”,所取得的证据显然是不合法的。这样不仅会损害我们烟草执法权威与形象,难以让广大人民群众心服口服,而且稍有不慎同样也会站在被告席上。
国家局姜成康局长在今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狠抓规范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笔者认为,这不仅说明了国家局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同时也是加入世贸组织后,为更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烟草行业专卖专营体制的迫切需要。因此,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尤其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从思想上、行动上予以高度重视。在烟草执法活动中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来依法行政,让“钓鱼”检查方式迅速离我们远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国家局姜局长的讲话精神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