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经工商部门批准开设了一个以经营烟酒为主的小商店,同时向A市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享受当地烟草公司送货服务。近阶段,烟草公司因货源不足,停止向零售店供应某牌号卷烟。可是有几位老主顾十分喜爱这个品牌,多次前来购买,均失望而归。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王先生便到A市烟草公司零售部以零售价购买了两条该牌号卷烟(有零售发票为证),摆放在柜台内准备出售。但A市烟草专卖局稽查队以“不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将卷烟查扣,王先生对此十分不理解,认为货是烟草公司供应的,他又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有资格销售卷烟,稽查队应将查扣的卷烟退回,并向他道歉。
那么王先生的行为有没有过错,引起了人们的争论。
认为有错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王先生是在当地烟草公司零售门市部购进,不是批发经营部,违背了“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规定,同时,又是以零售价购买的,商品以零售价销售就意味着商品在流通领域驶到最终环节,不应当第二次进入市场,所以有错。
认为无错的理由是:王先生行为没有违背“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规定,因为卷烟零售门市部隶属烟草公司,其法人代表是烟草公司负责人,零售门市部的经营行为代表烟草公司,烟草公司是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所以没有违背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同时,法律没有禁止商品第二次进入市场的规定,更何况王先生经营手续齐全,属合法经营,所以稽查队执法有错。
笔者基本赞同第一种观点,判断王先生行为有错主要根据是购烟渠道(地点),不过这种过错行为可以给予制止,但不宜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