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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经济版 2003年06月20日出版  第12期  总第258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 中国烟草杂志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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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法人营销机构设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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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局为规范省级局(公司)撤销县级烟草公司及成立非独立法人营销机构的行为,发文对有关事项作了规定。

规定强调,撤销县级烟草公司,必须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撤销县级烟草公司后成立非独立法人的营销机构,由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

规定要求,各省级局(公司)在原县级烟草公司经营地域内成立的非独立法人的营销机构,应一律冠以所属地区、所属单位营销部的名称。


《中国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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