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吸烟与健康问题的烟草诉讼是反吸烟运动的表现形式之一,其本质上是一种侵权纠纷。诉讼的主体包括烟草生产商、经销商、吸烟者,也包括与吸烟有关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波兰、澳大利亚、挪威、俄罗斯、土耳其、爱尔兰等国都先后出现针对本国烟草公司的烟草诉讼案件,虽然有过一些成功的案例,但大多数国家都未能使原告如愿以偿。其中美国由于其司法制度的特殊性,针对烟草公司的诉讼沸沸扬扬。
2000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起草的最初文本,就把烟草的责任与赔偿问题列入了公约文本草案。公约起草之初的文本提出,应当探索“污染者赔偿”的原则,作为使烟草业对其造成的危害负责的一种手段。谈判中,文本提出对烟草业的责任的指导原则是“烟草业应对过去、目前和今后由其制品在全世界造成的公共卫生危害负责。”由于责任问题不仅涉及到各国的经济利益,更直接关系到各国的立法基础和司法体系,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各国都高度关注。公约的责任与赔偿部分始终是历次谈判的焦点问题。
2001年11月,在政府间谈判机构第三次会议上,31个国家对责任条款提出了各自不同的意见。针对这一焦点问题,我国代表团提出了完整慎重的提案。明确指出必须考虑到现行国际法的可行性,不希望开一个不完整、不现实、不可行的先例。并明确表示,鉴于在国际司法和立法关系上,谈判的各代表团中有极大的不统一,如果公约必须有一个赔偿与责任的机制,它必须是简单、框架性的。制定中应强调加强国内法律规定。
谈判中,多米尼加提出,不赞成在框架公约中有关于烟草赔偿与责任的条款。认为这样的提法违反联合国的一贯做法,因为没有一个联合国公约强加了国际法的民事责任。他们认为,过分限制烟草制造商,会违反其国家法律。另外,法律不能有追溯性,尤其是对私人的追溯性。不应为烟草工业制造障碍,否则就得要修改世界各国的民事律法。突尼斯强调,赔偿与责任是复杂、敏感的问题。要界定责任与赔偿,首先有必要弄清的基本问题是:吸烟者吸不同种类的烟,如何确定吸烟者自身选择的责任?被动吸烟就是由烟草业造成的吗?认为国营烟草公司是很难接受文本的赔偿提案的。在这一阶段,大部分发表意见的国家还只是提出了认为该条款重要的原则性意见。
在2002年3月的政府间谈判机构第四次会议上,针对烟草应有责任条款表述的意见冲突开始凸显。例如,挪威认为尽管关于责任问题目前尚难达成一致,公约仍应保留烟草工业责任的条款,缔约国也应有相关的国家法律。欧盟认为加入该条款是对国际法的创新。我国代表团再次明确了我国的立场,即,鉴于当前是谈判原则规定的框架公约,赔偿与责任涉及国内司法,应由国内立法解决,公约很难得出完整的处理方案以适应各国情况。FCTC是公法公约,而不是司法公约,过多涉及司法范畴的赔偿、责任,会引起本法地位的混淆,本公约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赔偿和责任涉及民事诉讼、程序、管辖的问题,不是本公约应处理的问题,因此,应留下必要的空间给缔约国以及今后的缔约方会议。公约相关文案应比较简练才合理。韩国、多美尼加、巴基斯坦、菲律宾等支持中国提案文本。而牙买加代表非洲强烈支持把赔偿与责任条款列入公约中。印度代表东南亚区域提出,烟草工业应为烟草有害物质的消费承担责任,烟草业在国内和全球推销应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烟草工业更应承担责任,要求明确责任与赔偿条款如不在公约中出现,也应出现在议定书中。帕劳等太平洋岛国则言辞激烈,说从公约开始谈判至今短短几年,烟草致死已达100万人,多于世贸大楼恐怖事件及二战犹太人死亡人数,应对烟草严加控制。
2002年10月举行了第五次政府间谈判机构会议,我国代表团提出,考虑到该条款涉及非常复杂的民事法律,应十分慎重地对待。本公约是公法,要考虑其可行性和与国际上其它公约相关条款的一致性的问题。有的国际公约已谈了10年,但其议定书仍未生效,已干扰了公约的正常作用。国际上不可能专门建立一个烟草法院,或烟草法庭。由于生产烟草是合法行为,吸烟也是成年人的合法自愿选择的行为,因此,如何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将对各国都是严峻的挑战,必须非常慎重。责任与赔偿不是对称概念,责任已包含了赔偿的意义,国际法、国内法都是这样,应该把赔偿删除,以免引起不该有的混乱。古巴也强烈坚持要把赔偿删除。伊朗代表东地中海地区要求责任赔偿文案要帮助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加拿大、日本等提出对控烟采取责任和赔偿要与各国的内部法律相吻合。各国对公约文案如何表明促进本国已有法律也进行了长时间的磋商。
2003年2月举行的政府间谈判机构第六次会议期间,本条款仍是公约谈判的焦点问题之一。控烟激进国家坚持公约文本应该对此进行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并在谈判最后阶段提出了在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上启动相关国际规则和程序的谈判要求。经过艰苦谈判,最终谈判各国终于同意在公约中规定,“各缔约方应考虑必要时采取立法行动或促进现有法律以处理刑事和民事责任,适宜时包括赔偿(第19.1条)”,“各缔约方应酌情并经相互同意,在国家法规、政策、法律惯例及适用的现有条约安排的限度内,按照本公约在与民事和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程序方面相互提供协助(第19.3条)”,以及“如可能,缔约方会议可在初期阶段结合有关国际论坛正在开展的工作,审议与责任有关的问题,包括国际上对这些问题的适当做法和适宜手段,以便根据本条规定应要求支持各缔约方开展立法和其他活动(第19.5条)”。谈判之初指向烟草业的责任文案已被去除。这一提法形成了FCTC的最终文本的责任条款。
最终通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38条条款中对烟草业提出了一系列限制的要求,但通过艰苦的谈判,《公约》所涉及的相关条款义务更多地落实在缔约方。《公约》界定了相应的框架任务、目标,落实《公约》责任条款,各缔约方的义务在于考虑必要时采取相关的行动,国家的管辖作用将更加凸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