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约》对我国烟草业的影响
(一)对烟草的危害在法律上予以认定的影响
《公约》的序言和第八条,对烟草的危害性以缔约国认同的方式,在法律上作了认定。这将使得缔约国的烟草业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极为不利的地位。这预示着,烟草业及其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对烟草生产和消费所持的与上述结论不同的观点都将与《公约》的法律精神相抵触,因而不再可能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就连烟草在经济方面的作用这一一直被烟草业反复强调的、支撑烟草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也被《公约》这一国际性的法律所否定。这是前所未有的。
按照《公约》的表述,烟草不仅在健康、环境等方面是有害的,而且在社会乃至于经济方面也具有破坏性后果。所以,《公约》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要求,各缔约国政府必须对烟草业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如:必须制定必要的控制烟草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建立相应的控制烟草的机构,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便落实在控制和减少烟草生产和消费问题上对国际社会和本国民众作出的承诺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也是基于对烟草危害性法律认定的逻辑上的必然结果。
《公约》对烟草危害的国际性的法律认定,政府对控制和减少烟草生产和消费的承诺,使得缔约国烟草业的整体生存发展环境将变得更加严峻。我国烟草业当然也不例外。就我国而言,加入《公约》就意味着我国政府在法律上明确承认烟草的严重危害,特别是也承认烟草业在经济上的破坏性后果,这和一直以来我们对烟草业在经济方面的看法有很大不同。根据《公约》的要求,我们将采取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控制和减少烟草生产和消费。由此,可能导致我国政府将在国际法的约束下,改变目前有关烟草业的包括《烟草专卖法》在内的法律和政策,我国烟草业由此可能逐渐失去来自政府特别是来自一些烟草业比重较大的地方的政府现在提供的公开而有力的支持;政府也可能由既是烟草业的所有者又是烟草业的管制者的双重角色逐步变为单一的烟草业的管制者,从而使我国烟草业多年来实行的政策法律环境发生根本性逆转。《公约》对我国烟草业的深层影响也许正在于此。
(二)减少烟草需求措施的影响
为减少烟草需求,《公约》制定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有的比较宽泛,有的则是相对明确的。具体来看,比较宽泛的措施主要包括:第六条——价格和税收措施;第八条——限制吸烟场所;第十二条——培育减少烟草消费的公众意识。
这些措施虽然在实行过程中有很大的伸缩余地,但是随着这些措施逐步付诸实施,会使公众对烟草的态度发生渐行渐远的变化。《公约》尽管没有明确是提高税率还是降低税率,但显而易见,为达成减少烟草需求的目的,只能通过提高税率从而提高价格,而不可能降低税率从而降低价格。政府如果提高税收从而提高烟草制品的价格的话,自然会影响到其销售量。据法国的一项研究显示:在法国,烟价提高25%,销量约下降10%。当然,我们现在还无法预测我国政府会在多大程度上提高烟草税收从而引起烟草制品价格上涨。但至少可以确定,我国在《公约》的框架内,降低烟草税收的可能性几乎没有。相反,今后只能是逐步提高烟草相关税率,从而推动烟草制品价格走高或使烟草业利润减少。当然,税率的提高,也有可能促使烟草企业为保持价格稳定而进一步降低成本以确保利润,但这样一来烟草企业的经营难度和压力必然就会增大。
限制在某些场所吸烟,自然会减少吸烟者的随意性,从而减少吸烟者的吸烟数量。而且,烟草消费者在这些场所吸烟会导致被处罚或受到其它人的批评。这样一种规定潜移默化中强化了烟草消费在社会生活中的负向价值,从而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烟草消费的下降。另外,当针对某种消费品的否定性舆论成为一种社会氛围的时候,它能强化人们对待该种消费品及其消费行为的负向价值判断,特别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这种作用将会更加明显。烟草业在舆论上本来就已经处于劣势,加上政府按照《公约》要求采取的措施,烟草业将更难有为自身辩护的社会条件和环境氛围。因此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场所限制或禁止吸烟,会使烟草业面临的社会压力越来越大,这种压力会逐步反映到烟草业的经营活动中来。
政府推动的在公众中培育减少烟草消费和免于接触烟草烟雾的意识,虽然很难说短期内就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长远来看,这些措施可能更加深远地影响到烟草业的生存和发展,因为它将使部分烟草业潜在的未来消费者逐步接受一种远离烟草、甚至反对烟草的观念和生活方式。在一定意义上,公众对烟草的态度决定着烟草业的未来。如果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远离烟草的观念,那么烟草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将越来越小。
 图为“少年儿童反烟行动”签名活动。烟草的外部生存环境日益趋紧。
如果说税收价格措施、限制吸烟场所的措施,及推动远离烟草的意识培育措施等对我国烟草业的影响主要限于烟草业的社会环境方面且短期还不太明朗的话,那么《公约》中那些减少烟草需求的相对明确的措施对我国烟草业在未来的竞争中的影响却是实实在在的,基本上是可预期的。这些措施主要有:第九条——管制成分和排放物;第十一条——在包装上使用健康警语并披露相关有害成分和释放物;第十二条——综合禁止或限制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这些规定都较为具体,生效后将对缔约国烟草业迅速产生影响。对我国烟草业而言,这种影响可能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 管制并公布烟草有害成分和排放物,使得我国烟草业面临新的竞争压力 虽然需要公布的有害成分和释放物的标准和规则还有待缔约方会议和有关国际机构协商后才能确定,但是,可以预见的是,新的有害成分和排放标准将比现在只公布焦油含量和烟气烟碱量要更多、更复杂。这无疑将对我国烟草业及其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形中大大增加了烟草业的压力。如果今后我国烟草市场进一步开放,我国烟草企业对产品成分和释放物而控制技术和能力将和国外的烟草企业无可避免地发生碰撞,这对我国的烟草企业是一个不小的考核。
 越来越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二,在烟草制品的任何包装和标签上附有占主要可见面积50%或以上,但至少不低于30%的对健康造成有害后果的警语和国家确定的相关成分和排放物信息,将削弱我国烟草业的经济实力和品牌基础 《公约》在我国生效后,我国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就须按照《公约》的要求,在卷烟的各种单位包装至少30%的可见面积印上醒目的文字或图像,用来提醒消费者吸烟可能导致足以致人死亡的各种疾病。这一措施,将使我国卷烟的包装发生重大变化,完全破坏了原来包装设计上的具有正向价值的文化和审美内容,烟草制品被直接包装成可怖的消极物品。如此一来,我国卷烟消费中以礼品消费为主的高档卷烟的转移消费将会受到很大影响。
目前我国高档卷烟的消费中以礼品形式的转移消费占了很大的份额,但由于包装的巨大改变,将可能导致我国的高档卷烟从礼品形式的转移消费领域快速减少或退出。而我国烟草业利税特别是利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只占总量一成左右的高档卷烟,加上这一措施可能导致的高档卷烟价格的回落,烟草业的利润的下降将可能是巨大的。我们今天虽然还不能准确判断这一措施到底会对我国烟草业带来多么严重的后果,但是,由此可能带来的烟草业的经济损失应当引起我们高度关注。
与此同时,《公约》对卷烟包装的规定,将迫使我国卷烟的商标和包装在很大程度上重新设计和制作。随着包装这一产品的识别标志的更换,将使已经产生品牌效应的若干消费者熟悉的卷烟名牌产品对消费者将变得陌生。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我国烟草业在做大做强品牌方面的努力以及取得的部分成果,从而削弱我国卷烟品牌的市场竞争力,也相应地削弱我国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实力。这一规定还可能使某些目前主要依赖高档卷烟品牌而表现出色的企业的命运从此发生改变,从而可能引发烟草企业及其产品结构意想不到的变局。
第三,《公约》限制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规定,对我国卷烟品牌的发展更为不利 在我国国内卷烟市场上,几大国际烟草集团的一些品牌已经获得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只是由于相关的烟草贸易政策壁垒,这些品牌在我国的市场份额才没有放量扩张,但它们的品牌效应的优势却是不能忽视的。《公约》对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进一步禁止或限制,将使我国烟草业培育、发展、壮大卷烟品牌以获取相对于国际品牌在本土市场的优势效应的难度加大。加上《公约》在包装方面的规定对我国卷烟品牌的削弱,使得几大国际品牌在我国市场上的品牌效应的相对优势可能得到加强。日本烟草公司发言人针对《公约》禁止和限制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规定就公开表示: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能比别人处于较好的地位,因为我们已经拥有了得到公认的品牌。因此,综合禁止或更加严格限制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将对今后我国卷烟市场进一步开放以后,我国烟草业和国际上的跨国烟草巨头及其品牌在我国市场的竞争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国际市场的角度看,在《公约》对广告、促销和赞助的严格限制特别是禁止跨国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情况下,我国卷烟通过广告等方式提高知名度扩大在国际市场份额将变得更加艰难。
虽然《公约》关于广告、促销和赞助的规定,对在其效力范围内的所有烟草企业及其卷烟品牌在法律上的约束是相同的,但是对卷烟品牌的强者和弱者、知名者和不太知名者、先行者和后来者的影响却是大不相同的,特别是对弱者、不太知名者、后来者更加不利,而我国烟草企业及其品牌在整个烟草市场上恰恰属于后者。
(三)关于减少烟草供给的措施的影响
关于减少烟草供给的措施,包括:第十五条——打击和禁止非法贸易;第十六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促进烟草生产替代。
上述减少烟草供给的措施中除打击烟草非法贸易一项相对而言对我国烟草业具有积极作用外,其它的措施,都将逐步对我国烟草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有此规定,但是目前没有违反该规定的相应处罚措施。今后按《公约》要求,各缔约国要制定相应的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和行政处罚措施,也就是说,烟草销售商将烟草制品出售给未成年人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这可能使后备吸烟者减少能够直接够买烟草制品的机会,从而可能会使居民的吸烟率逐步下降。同时,这些措施也可能影响到人们的消费心理,强化人们对烟草的负面认识,从而减少对烟草的需求。
至于在烟草替代方面,在一个较长的时期里,我国烟草种植业和卷烟生产企业都有很大的人员分流空间,因此,政府按照《公约》要求,实施的烟草替代计划,和我国烟草业为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的努力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在短期内,此项措施估计不会造成对我国烟草业的冲击。但是,从长远来看,烟草替代计划将通过政府的强力作用来抑制烟草业的发展空间。至少,政府再难以长期支持烟草业的发展了。
(四)其它措施对烟草业的影响
《公约》除制定了促进减少烟草需求和供给的一系列措施外,还在其他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以期进一步保障和促进上述措施的落实。如: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促进对烟草业责任的追究;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促进控烟信息报告和交流,提高控烟透明度,加强国际合作和监督等等。
《公约》对烟草业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规定,使烟草业将来不仅要承担如已经发生在某些国家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有可能使烟草业因某种疏忽或故意而面临法律的刑事指控。这是前所未有的,其所带来的影响现在也不可忽视。
在民事责任方面,烟草业特别是美国的烟草业已经承担了巨额的赔偿责任。在我国此类的诉讼也已经发生,尽管目前还没有出现消费者胜诉的烟草消费损害赔偿案例,但是《公约》对此的推进,使我国烟草业也面临同样的承担烟草损害的相关法律责任。这一点对我国烟草业的影响不能低估。同时,《公约》的规定可能会促进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保值期的规定等法律适用于烟草制品,这可能使烟草业面临新的成本和技术难题以及由此引起的与消费者的法律纠纷。
控制烟草相关信息的报告和交流的规定将使政府履行《公约》规定义务的措施及其行为不得不接受广泛的国际监督。这可能使我国政府在烟草国家垄断经营条件下实施的控制烟草措施受到质疑。因而,使得我国政府控烟部门的控制烟草的措施可能变得更加激进。如实准确向控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这对我国烟草业来说,将可能使我国烟草业更难保有商业机密,从而加剧在和几大跨国烟草巨头之间的竞争中的劣势。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将控制烟草纳入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之中,这就意味着我国今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包括具体的控制烟草的相关目标,并为此提供专门的机构、人员、设备、后勤和财政支持。虽然现在还不能预测国家具体的控制烟草的规划是什么样的,但是,既是控制烟草的规划,就肯定会体现控制的精神,也就是说从政府的角度讲,烟草的生产和消费量只能尽可能减少,而不是增加。这将使我国烟草业在国家的控烟规划的挤压下,未必能在人口增加的情况下,相应地成比例扩大烟草的生产和消费量。

1997年8月,第十届世界烟草或健康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国政府领导人向世界展现了一个对人民健康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总之,《公约》对我国烟草业的影响将是多方面的,虽然现在还难以对此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更多地还只是提出问题。但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当重视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积极的反应。
二、我国烟草业应当采取的姿态和初步的应对措施
(一)中国烟草业应有的理性态度
《公约》无疑压缩了我国烟草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过去多年来,我国对烟草业实行国家专卖制度。在专卖制度下,政府虽然对烟草业的发展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但客观上,国家对烟草业的保护大于限制。但是,在《公约》的约束下,今后政府将更加着重于对烟草业的限制。对此烟草业应当及时转变认识,提高对《公约》的认知程度,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使《公约》在我国得以顺利实施。
首先,承认《公约》积极的社会意义。《公约》规定的各项措施,虽然使烟草业的利益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是,烟草业也应当承认吸烟带来的种种危害,并认识到控制烟草的生产和消费是保护公众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烟草业应当自觉地参与到控制烟草的进程中来。同时,烟草业也有义务使政府、国际组织、反烟团体以及公众认识到:由于烟草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和相当的普遍性和历史的连续性,那么烟草业就还应当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在这个客观的市场空间里,合法的烟草经营的缺失,必然导致非法烟草经营的泛滥,从而给公众、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因此,在国际组织、政府、公众的监督下,合法的烟草经营还是必要的。只有烟草业和整个社会对待烟草的理性态度,才能既使烟草业获得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也才能逐步实现控制烟草生产和消费的目标。
其次,采取适应性调整措施。面对《公约》的诸多限制,如前文所述,我国烟草业应理性对待《公约》,应当在《公约》的框架内采取透明的适应性措施,加强对自身的约束,增进社会对烟草业的了解和理解,通过改革和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水平来获得竞争力和发展的空间。
(二)我国烟草业应当采取的适应性措施
第一、努力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在控烟的大环境下,烟草业首先应树立自己诚信、低调的形象,坚决克服某些局部表现出来的暴发户形象,从而更多地赢得公众对烟草业的理解。其次积极捐助动植物保护、环境改善、疾病控制与预防、救助弱势群体等公益和慈善事业,以此减少反对烟草的社会压力。为此建议中国烟草业能够尽快以一个整体出现,并建立相关的公共关系机构,统一负责打理烟草业社会形象的工作,同时协调与政府即将建立的控烟机构的关系并依法向其提供相关的烟草信息,并处理今后出现的烟草业与控烟机构及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及由此产生的法律事务。
目前,迫切需要在全行业普及《公约》的相关知识。
第二、调整卷烟品牌战略鉴于《公约》规定的警示语对卷烟包装的冲击,我国烟草业应在《公约》生效之前的时间空当里,抓紧品牌战略的调整。
首先,调整品牌发展方向,即以满足礼品形式转移消费为主转向以直接消费为主,着重发展价位适中的中档品牌,努力使一批中档品牌在《公约》生效前尽可能地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其品牌效应;同时利用现有的高档品牌,适当下调其产品结构,重新确定卷烟价格策略,使这些品牌能在《公约》生效后的卷烟直接消费中继续发挥其应有的品牌效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警语制度使品牌效应受到的损失。
其次,调整卷烟包装及商标设计,即在《公约》生效之前,重点培育发展的卷烟品牌,其商标和包装应当尽快进行改进,新的商标和包装应为今后实行警语制度留出余地。这不仅涉及到包装和商标的重新设计问题,还包括所有需要更换和重新设计的商标的变更手续在法律上的完成。
最后,整合品牌构成。警语制度的推行,将使我国烟草业存在的众多缺少知名度的品牌外在的差异性更难体现,其相同性显著增加,这为整合牌号,提供了契机。因此,我国烟草业应在《公约》生效前,在现有基础上,采取坚决措施,加大牌号整合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牌号,扩大单牌号的规模,从而大大减少重新设计商标和包装并完成相关法律手续的工作量和复杂性,也为降低成本奠定必要的基础。
第三,加速整合烟草企业,提高整体竞争力由于《公约》对我国烟草业的影响可能会大于国际几大烟草巨头,因此,《公约》的实施将使我国烟草业目前的分散状态更加不适应与对手的竞争。因此,我国烟草业应在目前调整企业组织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步伐,尽快地形成和提高我国烟草业的整体竞争力。
第四、开展科技攻关,准确掌握和控制烟草有害成分和释放物标准《公约》生效后,将进行烟草有害成分和释放物标准的确定。由于我国烟草制品和国际烟草制品的类型有很大不同,产品有害物成分和释放物也有不同。因此,在技术标准的确定中,几大烟草生产国必然还会有一番较量。这样,相关的技术支持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烟草业应当既充分研究我国卷烟产品的各种有害成分及释放物,并考虑我国卷烟生产环节对相关成分的掌控能力,也要研究对手产品的有害成分和释放物情况,知己知彼,以便争取对我有利的标准。
第五、利用好《公约》在我国生效前的缓冲期,加快自身的改革和调整按照《公约》的规定,根据各国签署的时间,《公约》最迟将在2004年9月29日前生效,其中有些条款的执行期还有一段时间,因此,《公约》生效前及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烟草业还有一定的调整缓冲期。烟草业首先要尽可能地争取我国政府在《公约》规定的晚些时候完成相关程序,从而争取尽可能长的缓冲期;其次要利用好缓冲期,加快调整和改革的步伐,使中国烟草尽快地提升竞争能力,以便在《公约》所有条款生效后不至于陷于被动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