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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综合版 2003年01月05日出版  第1期  总第2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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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早的禁烟在沈阳
. 沈阳市烟草专卖局 吴东胜

烟草传入中国后,吸烟与禁烟的对立和斗争从未间断。烟草自明天启(明熹宗年号1621-1627)年间传入辽宁,当时在辽宁的爱新觉罗皇太极不仅是我国古代最早实行禁烟的皇帝,也是禁烟最认真、真正将禁烟律令予以实施的皇帝。

明天启7年(1627),爱新觉罗皇太极在沈阳继承“后金”皇位,并于明崇祯9年(1636)改国号为“清”,历史上称他为清太宗。

清太宗不仅处于中国满洲社会急剧变化的时代,也恰好是烟草在沈阳传播与发展的阶段。清太宗关于烟草的政策——从禁烟到解禁,是其整个经济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反映了辽宁烟草习俗发展的一个侧面。

清太宗早在明崇祯8年(1635)之前就开始禁烟,比明崇祯帝(1639和1643年曾两次下诏禁止种烟和吸烟)还早,而且禁烟原因明确,是“以为非土产,耗财货,下令大禁”。

清太宗最初禁烟表现为:

1、 禁下不禁上,禁“小民”而不禁王公贵族。王先谦《东华录》载天聪9年(1635)清太宗与大臣关于禁烟的一段对话云:“朕所以禁止用烟者,或有穷乏之家,其仆从皆穷乏无衣,犹买烟自用,故禁之耳”。“诸贝勒虽用,小民岂可效之?”。

2、对边贸烟草态度坚决,严禁从朝鲜进口烟叶。朝鲜《李朝仁祖实录》载:戊寅(1638)年八月甲午,我国人潜以南灵草(即烟草)入送沈阳,为清将所觉,大肆诘责……转入沈阳,沈人亦甚嗜之。而虏汗(指清太宗)以为非土产,耗财货,下令大禁。

3、严禁贩运和销售烟草。《邢档》记载,崇德3年(1638)6月20日,朝鲜商人贩运烟草到沈阳发卖,6名值勤的清兵因“准其乱卖”,被判处“六人各鞭五十”。

4、不准制造贩卖吸烟用具。《刑档》记载,崇德3年(1638),正白旗大凌河守备陈家茂因“做烟袋卖给铺子”,被判处“罚银四十二两三钱”。

5、不准驻沈外使携带烟草。崇德4年(1639),朝鲜派往沈阳的使节即以夹带南草(即烟草)被凤凰城(今辽宁凤城县)人所觉,为宪司所劾罢职。

崇德4年(1639),清太宗决定对违禁“栽种吃卖”者严加惩治,户部严申禁律,颁布禁烟告示规定:“丹白桂(烟草)一事,不许栽种,不许吃卖。……若复抗违,被人捉获,定以贼盗论:枷号八日,游示八门,除鞭挞穿耳外,仍罚银九两,赏给捉获之人。尚有先见者徇情不捉,被后人捉获,定将先见者并犯者一例问罪。若有栽种丹白桂者,该管牛禄章京(官名。为满语的音译,清代军职多称章京,汉语称”佐领“)及封得拨什库(官名。为满语的音译,封得拨什库是佐领(牛禄章京)的副手,汉语称”骁骑校“)纵不知情,亦必问以应得之罪,其在屯拨什库打五十鞭。”

清太宗禁烟可谓是严刑峻法,刀斧俱陈,民间非但没有停止吸烟和种烟,反而吸烟之风日益盛行,已成不可阻挡之势。尤其种烟是一项商品性很强的生产,“法轻利重,民不奉诏”。《刑档》中关于违禁种烟的案件最多,仅在告示颁布后的3个月之内,刑部审理此类“烟案”竟达60余起,处以游街示众、鞭挞、贯耳和罚款者近百人之多,地方官员因查禁不力一并受罚者未算在内。可是,尽管如此认真,清太宗的禁烟令实际上却未见成效。社会上吸烟者与日俱增,种烟、贩烟、制造烟具之风丝毫未减。在屡禁不止的情况下,清太宗终于开始明白所制定的一系列禁烟律令同不可阻挡的吸烟潮流是多么不协调,以至后来不得不“开禁”。《东华录》记载崇德6年(1641)2月上谕户部曰:

前所定禁烟之令,其种者用者,屡行申饬,近见大臣犹然用之,以至小民效尤不止,故行开禁。凡欲用烟者,惟许人自种而用之,若出边货边买者处死。

禁烟之所以失败,关键在于王公大臣照吸违禁,清太宗总结的教训还是很明智的。烟禁的开放,只限于民众自种自吸,对从外国走私输入的,比起上面引用的朝鲜记载“下令大禁”更加严厉,处以死刑。从这件事情看,清太宗对烟草实行民间自种自用、严禁走私进口的政策是正确的,在那个时代能够这样做的确是件很了不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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