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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综合版 2002年05月15日出版  第9期  总第2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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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新体系
. 汪 浩

国家创新体系是英国经济学家克里斯·费里曼于1987年研究日本科技立国的经验时首先提出的。它的基本功能是优化创新资源(主要是智力资源),协调国家和社会的创新活动,以推动创新广泛而有效地进行。国家创新体系又可称为国家创新系统,是由政府牵头,各创新相关部门和组织相互作用,形成以推动社会创新活动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系统。

国家创新体系的本质是创新主体(国家、组织、相关个人)运用系统、信息、控制方法论,提高创新主体的整合意识,不断依据新情况调整、完善创新机制,发挥全社会创新系统、网络的整体优势和整合优势。这个整体优势和整合优势的先决条件是相关主体的高素质。

国家创新体系是个自在的系统。它是市场成熟化的产物,存在着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国家创新体系的效率,决定于知识和信息在这个体系中的传播情况:即与信息流动的通畅程度呈正相关关系。

国家创新体系还是一个自为的系统。知识和信息在这一系统中传播和流动的“通畅程度”,正是各相关主体自觉提供“创新服务”,自觉保障这一系统有效运行,并进行有效整合的结果。这个整合除了各自对自己准确定位,并自觉提供有效服务外,还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作;二是竞争;三是垄断。难点是将合作、竞争、垄断控制在一个适当的“度”上,这要靠市场和价值体系、物质和精神两根杠杆来调节。

国家创新体系有效运行的诀窍在于和谐和平衡。这个平衡、和谐的关键和难点,就是前面提及的恰当的“度”。这个“度”的掌握,是各创新主体职能定位和履行是否恰当的体现,其中尤以处于主导地位的代表国家的政府及其领导作用的发挥是否恰当,是关键中的关键。

社会愈发展,创新活动愈较多地表现为一种群体行为。创新的价值取向也愈注重群体性和社会性。也就是说,合作、和谐、协同一致,是创新的重要价值取向,是国家创新体系追求的目标之一,也是国家创新体系的要害。(——《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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