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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经济版 2002年10月20日出版  第20期  总第351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 中国烟草杂志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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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工商企业利润分配非均衡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 马永

一、卷烟工商企业交易的利润分配现状及博弈分析

在卷烟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博弈中,作为买方的卷烟流通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对价格的影响大于工业企业,在谈判中占据优势,从而获取较高的利润率

我国卷烟市场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利润分配呈明显的不均衡格局。2001年以前,卷烟工业企业调拨站可以起到以商补工的作用,调拨站取消后,这种非均衡现象更为突出。从2001年统计数据看,全行业工商企业利润总额361.3亿元,资本利润率为9.29%。其中,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为160亿元,资本利润率为6.64%;而商业企业利润总额为201.3亿元,资本利润率为13.6%,个别地方如浙江,县公司利润都在6000万元以上,毛利率也在24%以上。利润的非均衡分配不利于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一方面,导致工业企业自我积累和技术改造的能力降低,尤其是去年烟草税率调整之后,税收增加部分大部分由工业企业承担,不少大中型企业只能是无利或微利经营,不利于企业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大量商业企业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

如何解释卷烟市场上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利润分配的非均衡现象呢?根据博弈论,交易双方的最终支付均衡是由交易双方的谈判决定的,而谈判的结果取决于交易双方的谈判力量——力量强的一方主导市场结构。比如计划经济条件下,产品短缺、供小于求,在厂商和消费者的谈判中厂商占据主导力量,形成了卖方市场,厂商因而会从交易中获取租金;而随着产品供给的增加,逐步过渡到了消费者主导的买方市场,消费者福利得到改进。在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之间也存在这种交易,极端地,当唯一的生产企业面对无穷多商业企业时,生产企业决定价格和产量,通过制定垄断价格,降低产量实现利润最大化,这种市场结构即是新古典理论框架中的完全垄断市场;反之,当无穷多生产企业面对唯一一个购买者时,产品价格则主要由商业企业决定,商业企业则可以获得超额支付。博弈论可以对卷烟工商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进行解释:现行体制下,卷烟生产企业不能直接面对消费者,必须经过系统内商业企业的逐级批发,在卷烟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博弈中,作为买方的卷烟流通企业占据主导地位,对价格的影响大于工业企业,在谈判中占据优势,从而获取较高的利润率,很多卷烟工业企业甚至在税收额的压力下以亏损的价格向商业企业出售产品。

那么,卷烟工商交易中这种谈判力量的对比是如何形成的呢?这可以从我国烟草行业体制中分析。

二、 工商企业谈判力非均衡的制度性分析

行业总体的政策性垄断、工业企业的竞争和商业企业的地区性垄断产生了工商企业博弈中谈判力的不均衡,进而导致了利润分配的不均衡

本文认为,卷烟工商企业之间谈判力量的不均衡是体制性因素造成的,具体来说:

(一)行业总体的行政性垄断和内部工业企业竞争的市场结构为工商企业谈判力和利润分配的不均衡提供了可能性。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当行业利润率高时,如果在位者不具有左右价格的能力,新的资本会进入,供给的扩大最终会降低行业资本利润率。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在专卖专营体制下,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政策性垄断,行业进入的壁垒很高,新资本进卷烟生产和流通的可能性很小。同时,国家对卷烟实行总量控制,使卷烟市场与其它产品市场呈现不同的特点——国家可以调控卷烟价格,使行业整体维持较高的利润率。

但在行业垄断的格局下,卷烟工业企业却呈现一种竞争的关系——每一家卷烟工业企业面对众多的销售商,虽然卷烟不是同质的,但每一档次的卷烟都有若干替代品,所以每家生产厂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价格的接受者,工业企业之间是一种竞争关系。

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当行业或企业利润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时,资本就会从该行业或企业退出,而烟草行业总体较高的利润率就为工商企业之间利润的不均衡分配提供了空间——工业企业虽然利润率低于商业企业,但却仍能维持高于社会平均的水平,因而资本并没有从卷烟工业企业退出,导致卷烟行业工商利润分配不均衡现象可以长期存在。

(二)卷烟流通体制的行政主导和地区性垄断是商业企业在工商交易和利润分配中占据优势地位的直接原因。

上述分析只为工商利润分配的不均衡提供了可能性,但能否转化为现实性还取决于其他因素,可以从两方面分析。

(一)省级公司对本省卷烟市场的地区性垄断和省级公司之间的共谋导致了工商谈判力分配的不均衡。可以设想,如果工业企业之间面对的销售厂商是无穷多的,那么在供求基本平衡的条件下,商业企业之间也是一种完全竞争的关系,每一家厂商都不可能控制卷烟交易价格。但在现行的烟草流通体制下,由于分公司、县公司受省公司的行政领导,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分、县公司的订货是由省公司控制,并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即卷烟交易实际上是以省为单位与卷烟工业企业进行交易。所以省公司能够做到对本省卷烟市场实施地区性垄断。由于省公司数量少,作为一级批发商的省级公司之间很容易达成显性或隐性的合约、产生共谋。也就是说,省级公司间类似一种寡头市场。这样,省公司在与工业企业的谈判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特别是外省卷烟要进入本省市场,就必须以大幅让利为条件。本文认为,正是这种以省为单位行政主导的流通体制增强了商业企业的谈判力并为形成批发商主导市场价格的机制提供了现实性。

(二)省公司对本省卷烟工业企业的保护加剧了谈判力量分配的不平衡。卷烟是一种高税商品,由于消费税在工业环节征收,卷烟工业企业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导致卷烟流通市场存在较强的地区封锁。关于地区封锁成因的研究很多,不再赘述。本文认为省公司较强的管理是形成地区封锁的重要原因。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行业实行双重领导,在这种体制下,省级公司具有双重职能:一是经济职能,作为经济实体以盈利为目标;二是政府职能,比如完成地方政府经济目标,如税收增长等。事实上,目前的卷烟商业企业并不是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商业企业。目前体制下,卷烟工业企业由省公司代管,迫于地方政府压力,省公司有义务对本省工业企业进行保护,设置外省卷烟进入的壁垒,其中一个途径是压低外省卷烟的进价,迫使外省卷烟工业企业对省公司让利。

由此得出结论:行业总体的政策性垄断、工业企业的竞争和商业企业的地区性垄断产生了工商企业博弈中谈判力的不均衡,进而导致了利润分配的不均衡。

三、 改革与探讨

考虑弱化省公司对本省分、县公司的管理权限,恢复分、县公司市场主体地位,弱化省公司对本省卷烟工业企业的保护、减轻地区封锁

我国十几年来专卖专营的实践表明,专卖体制有利于调控供求关系、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合理配置资源。行政性垄断和总量控制是符合卷烟这种特殊商品的,因此必须在保证供给、满足市场需求和专卖专营体制下寻求解决工商分配不均衡的突破口。专卖体制下,调整卷烟工商企业利润分配的不均衡格局,关键是改变卷烟工商企业的谈判地位。

(一)对通过统一卷烟价格调整工商利益分配的看法。

目前流通体制下,很多人认为,规范卷烟定价包括各级批发价格有利于调整工商利益关系,国家局也对规范卷烟价格作出过明确指示。但目前体制下,卷烟价格基本上是由供需双方谈判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强调定价导致的后果是,众多隐性的利益均衡和卷烟交易中的各种暗箱操作,甚至公然违反国家局的要求,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上述的制度性缺陷。因此,本文认为,不从体制上和利益关系上理顺,只靠制定各级价格并不能从根本上调整现存的工商利益非均衡。多年来,国家局多次要求规范价格却收效甚微就说明了这一点。

(二)从根本上说,弱化省公司管理,打破行政主导的卷烟流通体制是改变工商企业利润分配的根本措施。

打破省级公司主导的市场结构,必须降低省公司的地区性垄断地位和省级公司间的共谋,降低省级公司对本省卷烟市场的控制。为此,应弱化省公司对本省分、县公司的管理权限,恢复分、县公司市场主体地位,弱化省公司对本省卷烟工业企业的保护、减轻地区封锁。从烟草行业现行领导体制来说,与省公司双重职能相比,分、县公司承担的行政职能很少,更符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以盈利为目标的市场主体的要求。恢复分县公司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每家商业企业都没有实力影响卷烟的市场价格,只能是竞争市场中价格的接受者,有利于市场在价格决定中主导机制的发挥,有利于调整工商企业博弈中双方谈判力量的对比,有利于合理调整工商企业利润分配,克服目前存在的诸多弊端。(作者单位: 国家局法规司)


《中国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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