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海威,男,1958年10月25日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原海南省三亚市第三届人大代表、海南省烟草公司办公室主任。2001年6月7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1年9月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吉海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挪用公款人民币3075122.88元,数额巨大,且造成1167122.43元的损失无法追回,情节严重。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给予吉海威开除党籍的处分,同时开除其公职。(赵同军 戴红花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