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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 经济版 2002年06月20日出版  第12期  总第234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主管 中国烟草杂志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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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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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烟草行业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在京召开

5月17日,全国烟草行业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在京召开。姜成康副局长针对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要求全行业集中精力切实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二、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烟草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会上,经济运行司张本甫司长通报了烟草行业当前安全事故(案件)的有关情况。

国家烟草专卖局召开卷烟价格管理座谈会

5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经济运行司、财务管理司、办公室、中国卷烟销售公司联合召开了烟草行业卷烟价格管理座谈会。会议主要围绕当前行业价格管理的现状和加入WTO后价格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卷烟价格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工作。会议认为,加强价格管理,对保持行业经济运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卷烟价格调控和管理应向着减少价格梯次到逐步向全国统一价格的方向迈进。

烟草行业在京举办 现代集成制造系统项目培训班

2002年5月20-24日,烟草行业现代集成制造系统项目培训班在北京举办,培训班按照国家863计划的总体要求,讲授了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一些先进技术和研究方法。培训内容包括:烟草行业实施现代集成制造系统的总体技术框架和工作思路,包含供应链管理和客户关系管理的ERP系统、生产执行系统、现代物流技术、发展战略管理等。

云南省全面建成公路、铁路、航空烟草专卖管理网络

5月31日,云南省烟草专卖局驻昆明机场烟草稽查站正式挂牌成立。此举标志着云南省公路、铁路、航空烟草专卖管理网络已全面建成,对规范云南省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打击违法经营,整顿两烟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云南烟草行业一季度实现税利95.54亿元

云南省烟草行业今年一季度实现税利95.54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2.7亿元,增幅为15.32%。

浙江烟草依靠科技进步上台阶

浙江烟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行业工作指导思想和“1144”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使浙江烟草的行业科技发展基本形成了三大体系:一是形成了高水平的卷烟生产技术和工艺体系。二是形成了以“大红鹰”、“利群”、“五一”三种全国名优卷烟产品为代表的高科技卷烟产品研制体系。三是形成了高效率的现代化管理体系。

云南省省委书记白恩培书记视察红河卷烟厂

日前, 云南省省委书记白恩培一行视察了红河卷烟厂,白书记仔细询问了红烟去年的利润及市场销售情况,并对红烟下一步的发展提出了三点希望与建议:一、要在管理方面赶超世界先进水平;二、要在开辟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上狠下功夫。三、要注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江苏“卷烟打假年”首战告捷

5月17日,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在姜堰市召开了“卷烟打假年”第一阶段工作总结及第二阶段工作部署会议。在“卷烟打假年”第一阶段战役中,该省共出动打假人员27927人次,查处假冒卷烟案件5818起,查获假冒卷烟3914件,罚没款达948万元,查获制假烟机9台,捣毁制售假冒卷烟窝点362个,尤其是集中优势兵力封杀“名优烟回收店”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关于烟草行业当前安全事故(案件)的情况通报

今年以来,全国烟草行业安全生产总体上保持了稳定局面,杜绝了重大、特大恶性安全责任事故。但是事故频发的势头突出,形势比较严峻。截至目前,已经接连发生了火灾、因工死亡、携款潜逃、道路交通等事故(案件)9起,造成1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8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因工死亡事故增加2起,死亡人数增加2人;火灾事故起数及经济损失基本持平;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增加1起,上升33.3%,死亡人数8人,同比减少3人,下降27.3%。下面我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1月29日,河南许昌打叶复烤厂的露天烟叶仓库因院内杂草燃烧,引发烟垛着火,造成经济损失23.7万元。

2、2月6日和4月1日,湖南邵阳市武冈县烟草公司先后发生2起内部人员携烟款潜逃案件,分别损失33.4万元和131万元。

3、2月13日,湖南郴州汝城县公司配送中心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值班送货车回家拜年,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使车中1人死亡。

4、3月5日,广西上林县烟草公司大丰配送部负责人,擅自驾驶车辆外出时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本人负全部责任。

5、3月15日,河南商丘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人员驾车追查嫌疑车辆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本方2人死亡,车辆报废。

6、3月28日,海南文昌县烟草公司一职工码放卷烟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从高1.2米处跌落,摔伤脑部,抢救无效死亡。

7、4月2日,山东青岛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人员,驾车长途跟踪追查嫌疑车辆过程中,在荷泽地区郓城县,被嫌疑车辆刮到逆行道与对面货车相撞,造成本方4人死亡,车辆报废。

8、4月12日,什邡卷烟厂控股的“三友打叶复烤有限公司”一职工,驾驶叉车时未按规程要求降下抱叉并超速行驶,在急转弯时车辆重心偏移翻车,造成本人死亡。

造成以上事故(案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少数企业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没有从思想上和措施上加强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预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未落实到位,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薄弱。特别是道路交通问题,由于有章不循,制度不落实或现行规章制度不够完善,致使违章用车、违章驾驶现象屡禁不止,尤其是有些基层单位负责同志还带头违章驾驶。在今年发生的死亡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80%。二是企业员工接受职业安全教育不够,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三是随着卷烟访销配送和专卖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机动车辆和聘用人员大量增加,而少数领导同志没有摆正安全与业务工作的正确关系,安全管理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四是部分企业,尤其是一些商业企业的基层单位,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严重,给犯罪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

以上事故(案件)的发生,已经引起了相关省局(公司)的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安全管理。河南、广西等省级局(公司)认真执行有关规定,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责任者和管理人员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经许昌市局(公司)同意,给予许昌复烤厂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给予分管安全工作的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给予劳动服务公司安全组组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当班值班员、直接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处分,工资降一级。广西区局(公司)决定,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上林县烟草公司经理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区局(公司)作出深刻检查;给予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向区局(公司)作出深刻检查;给予大丰配送部负责人开除留用2年处分。

各单位要从以上事故(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通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管理,彻底消除可能引发事故(案件)的问题和隐患,有效地遏制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

全国首例烟草专卖业务经营资格行政诉讼案
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

2002年4月,全国首例烟草专卖业务经营资格行政诉讼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历时二年的行政诉讼案得以圆满了结。

2000年5月19日和8月10日,浙江省富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富阳市综合性市场的经烟户进行突击检查,查获华某等27户经烟户有多次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无证经营非法进口卷烟、无证运输卷烟及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2000年8月10日,富阳市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发出处理通知,取消华某等27户经烟户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9月,经烟户华某因不服行政措施,把富阳市烟草专卖局告上法庭。2000年12月27日,富阳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维持富阳市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措施。之后,华某提起上诉,杭州市中院又作出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接着浙江省检察院提起抗诉。2002年4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审被上诉人富阳市烟草专卖局作出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富阳市烟草专卖局依职权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就是否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并视情作出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处理决定。同时,上述《条例》第九条就有关当事人是否具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资格,还设定了具体规定。因此,富阳市烟草专卖局对华某作出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行为,是履行该《条例》所设定的行政管理活动义务的行为,而不能视为一种具体的行政处罚手段;且《烟草专卖法》及《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未将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责任”或“行政处罚种类和设定”等章节中,故将此行为视为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设定。富阳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专卖法》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华某作出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行政行为,既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且有关法律、法规也未将其作为行政处罚予以规定,故原审上诉人上诉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此系行政处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富阳市烟草专卖局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华某作出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适用法律正确。上述管理办法对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条件所作的具体规定,符合烟草专卖法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立法精神,并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国家烟草专卖局给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的批复,系针对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内容作出的具体规定和说明,非属重新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行政诉讼法》之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至此,这起引人关注的全国首例烟草专卖业务经营资格行政诉讼案,历时二年,终于画上一个圆满句号。(浙江省局办公室供稿)


《中国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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