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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碍于情面不打欠条 2000 元货款成水漂
  作者:  黄孙亮/ 文   来源:《新烟草·旺铺》   2008-05-01
 

湖北省远安县花林寺镇木瓜铺村的卷烟零售户余华夫妻二人在自家一楼经营烟酒百货,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但自从发生债务纠纷后,余华一家的平静生活被彻底打破了。

据当事人介绍,2005年,远安至当阳的一级公路远安段进入路面铺设阶段,一湖南籍包工头承包了其中的一段工程,正好紧挨着余华的商店。时间一长,余华一家和包工头成了无话不谈的熟人。该包工头经营的是一个家庭式包工队,日常用品包括烟酒等都由包工头及其家人在余华的商店里购买。双方口头商定,由余华记账,等工程款结清后,包工头一次性结清欠款。后因工地缺人,余华又在该包工头的工地上做工,工钱由包工头打便条,同样在工程款结清后一次性结账。

余华考虑到和包工头熟识,自己又在对方工地上做工,碍于脸面,没有要求对方打欠条。未曾想,2006年年初,因种种原因,该包工头无法继续承包该段工程并准备撤离。当时他在余华商店的赊购款已达2000余元,加上做工的劳务费,共计应付余华7000余元。但当余华上门索要时,该包工头却以工程款未结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夫妻二人一夜未眠。经过合计,他们决定找镇政府做主。但余华只走到镇政府大门口就回来了。“政府又不是法院,能要回来钱吗?”30多岁的农家汉子此时才想到法律,于是他将包工头以欠债不还为由告上法庭。当地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件。在案件的审理举证过程中,余华向法院提供了自己的账本和包工头给他打的劳务工便条。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工便条因有被告方签字,具有法律效力。但账本属原告方单方面行为,且账本记录杂乱,无法律效力,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请求。至此,该案一审结束,双方均无上诉。余华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拿到了包工头支付的5000多元劳务费,而2000余元的赊销款却打了水漂。

如今事情已过去了一年多,但提起这件事,夫妻二人仍记忆犹新。打官司的那段时间,他们无心经营,商店的损失不小,人也憔悴了许多。对于那2000多块钱的赊销款,因没有让对方打欠条而无法收回,余华至今仍后悔不已。

点评:这起案例既关乎人情,又关乎法律。笔者提醒广大经营户,在从事各项经营活动时,一定要注意保持“三多”:多长心眼,多读法律,多留证据,从法律的角度完备各项手续,留足各种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梁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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