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陈教授您好,很荣幸采访您,记得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曾撰写一份题为《我国烟草行业提高经济效益的研究》的报告,提出出台“专卖税”和“专卖法”的建议,这份报告对烟草行业的影响深远,意义重大。那么,当初撰写这份报告的初衷是什么?
陈树勋:时间是在1985年,当时已经是改革开放的第七个年头了。全国经济发展不错,但中央财政却非常困难。在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大批国有企业依靠行政办法进行管理,经济效益低下,中央财政困难,地方财政的日子也不好过。那时国家正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但却捉襟见肘,心有余而力不足。

陈树勋教授 吉天虹 摄
此时,烟草行业已经被确定为实行专卖专营的行业,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地烟草企业也已基本上划到中央,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各地的烟草企业那么多、那么散,中国烟草总公司怎样经营管理?带着这个问题,时任总公司经理李益三找到了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希望研究所立一个课题,出一个报告,指导烟草行业未来的改革与发展。当时的研究所所长蒋一苇接受了。
中国烟草:这份报告是怎样出台的,经历了哪些过程?
陈树勋:从1985年秋天开始,研究所用了三个季度的时间对烟草行业进行大量调查。原来大家都对烟草行业不熟悉,为了做好这个课题,研究所组成了课题组和顾问组,所里的主要科研人员都加入了顾问组。蒋一苇任课题总负责人,我和邱靖基任课题组组长。课题组成员前往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广东、云南、贵州、河南、湖南等主要烟草省份开展调查,详细了解烟叶种植和卷烟生产的全过程。我们对卷烟厂开展了技术经济数据调查,同时也问他们,国外烟草企业的技术经济数据是什么情况,国内卷烟工业和国外卷烟工业的差距在哪里。
在河南郑州,郑州烟草研究院的几位领导给我们详细介绍了烟草种植、卷烟生产的技术特点。这一圈跑下来,课题组7名成员收集到不少资料,对烟草行业算是比较了解了。
调查的过程也是不断探索、研究、访谈的过程,我们白天调查,晚上讨论,有时候调查不得不停下来,让位给讨论,讨论中大家的观点不停碰撞。课题组成员原来大多是从事重工业研究,一下子转过来研究烟草这样一个特殊的轻工行业,争论很多,一开始思路不太统一。最大的分歧是怎样看待烟草的体制和发展。当时,改革的大环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要对行政管理进行改革,而烟草专卖强调垄断,依靠行政管理,两者看似背道而驰。在财税体制安排方面课题组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当时国家实行“地方财政包干,分灶吃饭”的财税体制,而我们认为烟草税收应大部分划归中央,这样一来势必打乱当时的财税分配格局。经讨论,课题组最终一致认为,国民经济结构调整,迫切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应该通过改革发展,使烟草行业更好地发挥缓解中央财政紧缺的作用。因此,烟草行业专卖专营体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计划经济的管理办法只能加重而不能淡化。
中国烟草:这份报告提出了哪些建议?
陈树勋:我们感到,烟草行业发展涉及的问题不少,报告中提出了四个失控。所谓失控,其实根本就是没有控制。在这种情况下,烟草作为直属国务院的大行业,许多工作要从头做起,需要重新建立一套体系。我们提了两个建议:一是要出台《烟草专卖法》;二是要出台“专卖税”。
烟草高税的目的是限制生产和消费,“寓禁于征”,但是这部分税收留在地方,使高税的性质从限制蜕变为鼓励,成为盲目发展的动力,必然导致扰乱市场,减少财政收入。
由此可见,实行高税的专卖商品,其高税的目的和效果之间存在着这样的规律:当制订高税的单位(国家的税务部门)与受益单位是同一体,则高税的效果和目的就能统一;反之,当制订高税的机构和受益单位是非同一体,则高税的效果和目的就会背道而驰。
既然烟草的产品税全部或大部分留在地方是盲目发展的症结,那么就必须对症下药,从烟草产品税收的改革入手,把烤烟和卷烟产品税中的高税部分分离出来作为中央级的专卖税,从而削弱地方政府盲目发展的积极性。设置专卖税这一新税种,不仅可用于烤烟和卷烟,还可以用于其他需要限制生产和消费的特殊商品,如高度白酒。
我们认为,从限制税利和烟草行业的具体情况出发,设置烟草专卖税需要考虑以下原则:一是不提高现行产品税率;二是考虑分解方案时,中央对地方不涸泽而渔,同时也不给地方留下盲目发展的隐患;三是为避免地方政府削弱对烟厂的正常支持,分解后的产品税不低于其他以经济作物为原料的加工产品的产品税;四是建立专卖税后,原定的地方财政包干基数应作相应的核减。
中国烟草:这些建议最后得到采纳时,您的心情如何?
陈树勋:中国烟草总公司党组赞同这两项建议。课题完成后,课题组解散,工业经济研究所决定由我与中国烟草总公司保持长期联系。我配合国家局、总公司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国家计委、经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中央机关组织的汇报会、座谈会和研讨会上,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角度出发,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进行陈述,据理力争,争取中央权力机关理解两项建议对国家财政和烟草行业经济效益的重大意义。经过五年的艰苦论证,1991年全国人大终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虽然没有直接设立“专卖税”,但终于将烟草税收的大部分划归中央所有。至此,两项建议基本获得采纳。《烟草专卖法》通过时我正在美国,得知这一消息异常高兴,在我研究生涯中,这个课题是对一个重要行业乃至国家影响最大的课题之一,也是我印象最为深刻的回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