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开始施行。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
职工累计工作: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休假的假期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来源:《人民日报》 华眉 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