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资委近日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向国家分红的比例有了明确的标准。按照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在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方式方面,管理办法也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中国烟草总公司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由财政部直接审核,按审核结果办理交库。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