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大鹏 摄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这一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规定要求,医学临床证明食品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食品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
此外,有七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等。如果违反,质检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来源:国家质监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