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救灾捐赠工作的新要求,规范管理救灾捐赠工作,5月8日,民政部正式向社会公布实施《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是救灾募捐主体,并扩大救灾捐赠受赠人的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及经认定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救灾捐赠受赠人。
《办法》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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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民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知要求各地按照24小时救灾物资到位的目标,充分考虑应对大灾的需要,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多灾易灾地区每年都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衣、棉被、食品、饮水、照明和取暖设备等救灾应急物资,并建立物资储备更新、轮换的财政补偿和核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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