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 1月11日,国家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卷烟流通秩序。
通知指出,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每次50条(1万支),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超过个人携带卷烟最高限量的,必须申请办理携带证,但每人次不得超过250条(5万支)。
通知规定,携带证由携带起始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或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签发,卷烟工业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的委托签发携带证。有权签发携带证的烟草专卖局,不得将携带证交由辖区内的卷烟工商企业直接开具。携带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0日。
通知明确,对无携带证超过个人携带最高限量以及超过携带证规定数量异地携带卷烟的,将参照对无准运证运输卷烟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