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的有关文件的出台,正式明确了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通过国有资产的上划和下投,目前烟草行业的国有资本已经变更为国有法人资本,中国烟草形成了母子公司产权关系。《中国烟草总公司投资收益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是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
责任和权利相统一
责任和权利是相互统一的,是任何一个由多个成员、部分、要素联结而成的社会经济组织协调有序运行的基本要素。中国烟草自然也不例外,中国烟草构建母子公司体制,既涉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纵向关系,也涉及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横向关系,还涉及母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与外部环境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混合关系。

《管理办法》将起到规范中国烟草总公司投资收益收取和使用管理的作用。(武玉军 摄)
要协调处理好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保持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保障各方面的合理利益,必须始终坚持责任和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享有权利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必须赋予相应权利。作为母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并获取资产收益,是其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因此,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中国烟草总公司这种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
解决总公司宏观调控资金来源问题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全行业的专卖执法、生产经营组织管理和宏观调控,对全行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卷烟打假打私、烟叶种植与收购、信息化工程等事关全局性的、基础性的建设,承担着无法替代的宏观调控职能,这是烟草行业保持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截至2006年底,为期四年、为行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政策执行到期,中国烟草总公司通过其他途径集中一部分资金实现总公司组织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能的方式不能继续实施了,因此,需要向行业所属企业征收投资收益,解决行业宏观调控资金的来源需求,以便正常履行组织管理和宏观调控的职能。
解决省级公司经费来源
省级烟草公司退出“两烟”经营之后,转变为纯粹的管理机构,自身没有经营烟草的收入,无法解决省级公司的各项经费来源问题。部分省级公司曾采用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来解决其经费开支问题,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收取管理费的范围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国税函[2005]115号明确规定“总机构分回的投资收益应从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因此,经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沟通,认为在收取投资收益的同时收取管理费的方法已没有实质意义。同时,省级公司还承担着省内企业管理调控的职能,单纯通过收取管理费无法顺利履行以上职能,因此,《管理办法》最后统一规定省级公司的经费来源通过收取投资收益解决,不再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
《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坚持了统一分配比例的原则,具有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烟草行业的总体改革部署,中国烟草按照分工环节不同,分别实现了二级或三级母子公司体制。在工业环节,实行中国烟草总公司与经过公司制改造后的重点骨干企业二级母子公司体制;在商业环节,实行总公司与省级烟草公司、地市级烟草公司三级体制;在其他烟草配套产业环节,根据情况不同也分别实行二级或三级母子公司体制。根据中国烟草的二级或三级母子公司体制的实际情况,《管理办法》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分别提取投资收益,符合当前行业分级资产管理的体制要求。
在商业环节,由于全国省、市、区公司具体情况的多样性,也存在三级体制和二级体制并行(如重庆等市公司)的情况,同时也有广东下属的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另外,不同的公司之间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同步、纯销区和烟叶产区对资金需求不一致等问题。因此,投资收益分配比例是否实行区别对待成了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考虑到政策制定的长期性、延续性和可操作性,管理办法对相同的管理体制原则上采用了统一的分配比例,并指出,根据需要投资收益分配比例确需适当调整的,中国烟草总公司可报财政部审批,具有了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明确了省级公司的行业调控权限,赋予了一定的行业调控资金。省级烟草公司作为一级产权主体和管理主体,《公司法》赋予其一定的行业调控职责权利。因此,制定《管理办法》时充分考虑到省级公司的职能发挥,第三条、第六条给予了省级公司收取投资收益作为管理调控资金,并对其投资收益的使用范围做了规定,明确了其行业调控权限。而且,第十二条对其投资收益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
采取了向基层企业倾斜的政策,创造和谐宽松的经营环境。基层企业是利润的“创造者”,发展生产经营,开拓占领市场,提高生产效率,改善劳动环境,提取职工福利等等环节,都需要有效的资金支持。需要给基层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经营环境,促进其稳定健康发展,因此,《管理办法》采取了向基层企业倾斜的政策,规定将投资收益的大部分留在基层企业,如基层商业企业留存投资收益的40%,实行三级管理体制的基层工业企业留存50%等。
管理办法的重点条文解读
《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条首先明确了投资收益的所指究竟是什么,也就是说明确限定了投资收益的内涵、范围和政策适用对象。
《管理办法》第二章是全文的重点所在,也是整个管理办法的核心。第三条明确了投资收益的分配比例。也就是说以企业的税后利润为基数就开始向各级单位分配,而不是逐级截留分配,不经过中间环节,保证了投资收益分配比例和数额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明确了投资收益的收取和使用的审批权限,即应由财政部审批通过;第四条明确了投资收益的分配流程,应该是国有资本有了收益之后再进行分配;第五条明确了收取投资收益的具体办法和时间界限。
《管理办法》第三章也是全文的重点之一,第六条明确了投资收益不是专项资金,而是资本损益,因此其使用方式也应该以投资方式使用,而不能以补贴方式或费用方式支出;明确了投资收益不得对非烟行业投资,这与国家局的规范性要求是一致的。第八条则促使行业加强对投资收益的管理,需要行业制定进一步的配套措施,完善其管理制度。
链接
《管理办法》制定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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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下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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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管理办法》的相关工作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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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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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取管理费和投资收益有关事宜进行研讨论证,并于财政、税务等部门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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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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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财务司与财政部经建司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级工业公司、卷烟生产企业、省级烟草公司、地市级公司的意见建议,确定不提管理费而是征收投资收益的方案,并就收益分配比例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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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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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财务司将中国烟草总公司投资收益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涉及的主要问题和关键环节向国家局党组汇报,然后开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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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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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征求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内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中国烟草总公司投资收益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草稿)》,经国家局党组同意后上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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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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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投资收益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正式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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